(2025年12月18日苏州市政协十五届三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提案征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协提案征集工作,推动提升提案质量,更好发挥提案建言资政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提案征集是开展提案工作的前置性基础环节,通过提案征集引导服务提案者积极提交高质量提案,主要包括提案线索征集、提案选题与撰写、提案提出与接收等。提案征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牵头负责,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分工参与。
第四条 提案征集对象为在苏州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政协界别、委员小组等提案者。
第五条 提案征集的实施
(一)提案线索征集。通过印发内部通知、媒体公告以及市政协领导、各专门委员会走访调研等方式,面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市(区)政协、有关智库组织、政协界别及所联系界别群众开展提案线索征集。
(二)征集信息发布。征集的提案线索,经提案委员会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通过苏州政协网站和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等途径向提案者发布。
(三)重点提案培育。市政协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邀请所联系的界别委员,赴对口联系党政部门和单位实地走访调研,引导每个界别发挥专业优势,每年重点培育形成1~2件高质量的集体提案。市政协召开情况通报暨重点提案培育会,交流情况,听取意见, 研究高质量集体提案的征集、选题、培育等事宜。
(四)提案撰写服务。运用苏州政协网站和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依托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提案撰写、提交、审查、交办、答复、督办、反馈、查询、统计、公开等环节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积极做好提案接收、校对及分类工作,对符合提交要求的提案转入提案审查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提案者反馈提案受理结果;对不符合提交要求的提案退请提案者继续补充完善或作撤案处理。
第六条 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按“调研情况”“问题分析”“具体建议”三部分内容规范撰写,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所提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列于首位,附议委员的署名附后。联名提案者应当充分了解提案内容。以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须由召集人署名。
第八条 提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通过市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或市智慧政协掌上履职平台提交。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各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在通过网络提交的同时,须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
第九条 征集的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自大会提案征集之日起至大会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收到的为平时提案。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等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