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苏州市政协十五届三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平时提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平时提案工作,推动提案者建言建在关键处、献策献到需要时,更好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施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平时提案是指在苏州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界别、委员小组等提案者在市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后至下次市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开始前提交的提案,与大会提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平时提案的接收、审查、交办、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提案提出。提案者应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提案者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等的成果转化为平时提案。
第六条 提案接收。提案者可通过市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或市智慧政协掌上履职平台提交提案。
第七条 提案审查。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平时提案进行审查。对事关紧急的提案,建立“快速通道”,随收随审随交随办。提案审查工作在提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的协商沟通。审查程序如下:
(一)初分。主要检查提案案由、内容、附件、格式是否齐全、完整;核对提案者资格、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内容相同提案情形;检查提案内容是否适合公开。按照规定的提案分类方式,确定提案类别并编号。
(二)初审。审查提案内容,并进行必要的文字整理;初步提出提案立案、并案、转为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来信、退案、是否公开等处理意见,协商提出提案承办单位和办理方式。
(三)复审。对立案、并案、转为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来信、退案、是否公开等处理意见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对初分、初审意见有异议的,经协商沟通后进行修改,也可退回初分、初审进行重新审查处理。
(四)终审。提案审查情况和疑难提案,提请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审定和研究处理。不立案提案应明确告知提案者。
第八条 并、转、撤案处理。
(一)对不同提案者提交的反映同一问题、建议基本相同、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后作并案处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并列为第一提案者。
(二)对经过部分修改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提案者修改且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对修改后仍然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转作社情民意信息或委员来信处理,也可征得提案者同意作撤案处理。
第九条 提案交办。平时提案立案后,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办理,并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转作社情民意信息处理的,提案委员会转交市政协研究室视情报送;转作委员来信处理的,提案委员会交由相关部门作为工作参考。提案承办单位对所承办提案提出异议的,由提案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提案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答复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提案反馈。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推动提案办理意见反馈落实工作。提案办理完成后,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发送提案办复证书。
第十二条 提案公开。在反馈审查意见之前,提案不得公开。审查确定为不公开的提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提案,反馈后方可有序推进内容和办理结果“双公开”。
第十三条 提案考评。平时提案纳入市政协委员履职积分范围,纳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背对背”评价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范围。
第十四条 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平时提案工作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