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苏州市政协十五届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江苏省政协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商定义
本办法所称立法协商是指市政协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立法需要,组织政协委员对编制立法规划、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进行协商,发表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在立法协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协商原则
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坚持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广泛参与、讲求实效。
第三条 协商主体
市政协委员是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工作的主体。注重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界的政协委员参与。根据需要,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有关团体参与协商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可邀请在苏州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和县级市(区)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
第四条 协商形式
(一)会议协商。对确定为市政协年度重点立法协商的项目,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组织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召开专题协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协商。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法规、规章草案向政协委员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应邀协商。根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邀请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相关活动,直接听取政协委员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由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联系协调有关市政协委员参与。
第五条 协商程序
(一)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的沟通联系,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立法协商建议项目,报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纳入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
(二)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定立法协商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内容、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组织界别委员和有关专家开展调研,邀请市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三)召开专题协商会前,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专门委员会通过网络议政、智慧政协APP等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视情商请部分县级市(区)政协同步开展,广泛、多层次征求委员意见和建议。
(四)由市政协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协商会,组织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发表意见建议,邀请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并对委员发言进行回应。会后形成书面报告,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及时了解立法协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参加专题协商座谈会的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进行反馈。
(六)受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委托听取政协委员意见的法规项目,由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将法规草案交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相关界别委员、有专业背景知识的委员和法学专业委员等参加座谈,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到会听取意见。根据需要,也可采用书面协商方式。
(七)受有关部门邀请参加的立法相关活动,由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落实参加人员。
第六条 协商保障
(一)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立法协商。
(二)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及机关各处室,为立法协商工作提供各项技术和服务保障,将立法协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三)市政协研究室加强对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理论研究,为推进立法协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并加强对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牵头负责立法协商的组织、沟通和衔接工作。
(五)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立法协商内容,按专业对口原则,组织实施立法协商,并登记和统计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情况,纳入委员履职年度考核。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