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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16 12:12 浏览
建 议 人:
谢晴容
建 议 号:
275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建议

建议内容:

  2014年7月25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第七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第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其中第一项第一条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第二项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2024年7月4日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法人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和党建工作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


  在各区走访中发现,目前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私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有些行业协会、学会下设专委会,并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将现有会员再次纳入专委会会员,在原有会费的基础上二度收取会费,并强制要求其会员赞助、捐赠;专委会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且收取的所有费用以私人账户收取,不公布费用使用用途,严重违反了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民主管理机制欠缺,社会组织变一言堂   特别是一些小型的社会组织,在成立的时候,找理事签字走流程,登记证下来后,就一人操作,其他理事形同虚设,无权参与任何管理。   (三)社会组织信息公示不够   通过在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官网上,在线查询模块,通过输入组织名称无法查询,只能手工翻页查找,并且点击每个会员社会组织,无任何信息披露。   (四)投诉举报无具体反馈时效   当前苏州市民政局公开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告知信息投诉渠道包括电话、邮箱和纸质等形式,‌但没有具体说明处理时限。‌从目前实际案例来看,举报人提交举报材料之后,收不到任何信息确认和问题反馈,处理的答复更是遥遥无期。


  (一)进一步完善苏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违法违规的情形,增加相关处罚及法律责任承担的条款。   (二)加强专项清理,加大整治力度。   1.推进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费,特别是行业协会、学会下设的专委会等分支机构;   2.取缔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   3.重点清理整顿不再实际运营的社会组织;   4.对长期不换届、不活动、不参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责令办理注销登记。   (三)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接受大众监督。   1.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以及必要信息进行公开,包括注册时间、负责人及业务范围等。   2.增加社会组织信息第三方查询渠道。   (四)进一步完善对于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处置流程及相关机制、规定。   1.民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列明各举报事项的对应处罚以及行政部门相应处理时限;   2.民政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及相关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严厉打击恶意或故意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避免举报、投诉人遭到恶意报复。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民政局
协办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5-06-30 16:32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详见附件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75号提案的答复.pdf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