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曹国荣 | 建 议 号: | 380 |
标 题: | 关于加强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监管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和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通过市场的竞争性获取性价比更高的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承担。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专业人才,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以购买第三方服务,可以有效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提升政府支出绩效、改善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然而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不良现象: (一)购买事项必要性合理性不足。 一是将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存在变相用工之嫌。比如有个别单位存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来招录劳务派遣制人员从事本部门业务性工作。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衷。 二是将政府应当直接履职的事项进行外包。比如宣传事项采购随意性较大,采购项目缺乏整合存在一定程度重复购买。 (二)采购执行程序不规范。 一是未按照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评审未细化量化、评分标准不具体、未按照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前未开展充分的需求调查,最终无法达到采购预期效果。在采购政策落实上,有些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未说明正当理由。 二是内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自主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规定不明确;未按照内控制度严格执行。 (三)履约验收及绩效管理未有效落实。 一是未组织履约验收;履约验收不规范,未出具验收书或者验收书内容不完整。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中存在“重招标采购、轻履约验收”“一购了之”现象。限额标准以下购买服务项目未组织履约验收的情况较频繁;部分项目虽组织验收,但履约验收时间、方法、程序、内容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导致后期验收难度大。 二是大部分单位存在对绩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从而不能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一)财政预算管理刚性约束不足。在预算编制环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综合物价、人工费用、税费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而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未对服务项目开展成本评估工作。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服务将多个服务项目打包申请预算,导致每个服务项目的预算不够精准,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精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采购单位内控管理薄弱。部门采购单位内部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采购、验收、支付岗位相互制约的制度,没有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大部分采购程序性以及合同管理上的问题以自主采购居多,而自主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由采购人根据内控制度自行采购,但内控制度大多空洞笼统未实现对采购全流程有效制约。 (三)相关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因政府采购政策多、更新快,财政部门政策宣贯力度还不够,会使得采购人因政策了解不深入而影响采购执行效果。在监督检查中,财政部门更侧重于日常监督、全面考核,针对具体专项问题检查少,检查重点不够突出、检查不够深入。同时部门监管联动机制有待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联动监督机制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监管工作还未有效运用。 (一)完善预算管理,做好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源头管控。 一是严格做好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区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民生等刚性支出快速增长、债务化解压力持续增加等多重因素叠加的情况下,应将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同步谋划、同步编制。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购买服务预算,不得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等6类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二是合理调整购买服务项目支出结构。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坚持将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领域,优先保障民生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如物业管理服务、印刷服务、会议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等一般性购买服务项目,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进行管控和压降,让政府习惯过紧日子。 (二)压实主体责任,做到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合法合规。 一是加强采购单位主责监督。购买服务中购买程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方面的问题与内控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因此加强单位采购内控管理是当务之急。采购单位应对购买服务项目开展必要性和合规性以及经济性论证,经部门“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后,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同时,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对第三方开展全程有效监管,强化第三方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防止“一买了之”“一付了事”。 二是压实购买主体绩效责任。购买主体是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当健全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执行监控、绩效结果运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做细做实绩效指标,从服务质量、服务效益、服务效率等多个维度设置共性指标,同时结合项目个体特点设置项目个性化指标。对新增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金额较大、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健全监督检查,保障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监管长效。 一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门完善社会代理机构记分实施细则,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在检查中抽取购买服务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整改。组成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检查组,在单位整改的基础上,加强政府采购内控专项检查。规范资金的审批、使用流程,加强资金支出的审核关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控购买范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实施“目录清单”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监管合力。推进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监督一体贯通,建立联审机制,对各单位的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由财政、编办、审计、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建立政府采购监管联动机制,将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联合、定期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各自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购买服务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共享案例线索,共同探讨监督检查方法与处理举措切实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监管力度。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财政局 | |
| 协办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5-06-24 15:09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曹国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制度优化 (一)制度体系构建 近年来,我市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通过修订《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购买第三方服务管理的意见》,以预算源头管理和审核为抓手,形成了覆盖预算审核、主体责任压实、采购流程规范、监督检查强化的全链条管理机制。 一是清单化管理。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同时,我局还建立并发布购买第三方服务负面清单,尤其是首次明确7类28项禁止性事项的负面清单,首次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模式划定服务边界,从源头上杜绝“应履职责外包”“劳务派遣变相用工”等违规情形。 二是完善内控制度。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等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采购单位合法合规实施购买第三方服务活动。采购人应结合行业、部门的特点制定与本单位相匹配的购买第三方服务内控管理制度,细化采购流程、岗位权责及禁止性行为,解决“内控笼统、执行缺位”问题。 (二)管理流程优化 一是预算刚性约束。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养老、文化等民生领域项目,严控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进行压降,让政府习惯过紧日子。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同步编制,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人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测算服务成本,严禁打包申请预算,确保资金精准使用。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强化源头管控。 二是合同履约闭环。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明确服务标准、资金结算及违约责任。购买主体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合同完成后,购买主体应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行业内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意见,尤其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要求服务对象出具验收意见,避免“重采购、轻验收”。 三是绩效管理深化。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购买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效益。购买主体负责实施第三方服务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在购买服务合同中明确绩效评价指标,核心指标应当包括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市财政局牵头,多部门联动,联合印发了《苏州市购买第三方服务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5-2027年)实施方案》,对全市各级预算单位2024-2026年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进行专项整治,实现三年预算单位全覆盖。围绕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的 “必要性、经济性、规范性” 开展全面检查,对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全流程、全方位、全周期监督,切实提升购买服务规范化建设水平,逐步构建协同监管工作格局。 二、主要成效 一是职能转变加速。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优势,适宜社会办的、或者社会办更专业的服务,逐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通过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技术或数据辅助应用,让政府部门摆脱大量事务性工作,更加专注于管理,提高了行政效率。如引入专业机构参与交通规划研究,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科学支撑,行政效率显著提升。 二是公共服务水平提质。在文化、教育、养老等领域扩大购买规模,开展公益演出、公益讲座、青少年科学素养培训、助老陪伴服务等项目,直接惠及群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度和满意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利用购买第三方服务,增强社会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培育和支持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各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积极贯彻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于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不搞企业规模限制、不搞产业壁垒、不妨碍公平竞争,推动构建优良的营商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压实主体责任。督促预算单位切实履行采购活动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对购买服务项目开展必要性和合规性以及经济性论证,经部门“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后,确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购买第三方服务实施方案,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二)加强对采购单位业务指导。根据各采购单位采购业务特点及重点领域进行业务指导,就购买第三方服务流程优化及采购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点给予提示和建议,指导其就单位内部购买服务计划、实施、监督等环节进行制度优化。指导购买服务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等不同程序的衔接,明确内部岗位、职责,确保其内部采购制度规范、有序及切合其自身实际。 (三)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突出重点,着重关注项目金额大、连续3年同一家供应商中标、涉及用工和安保服务等方面的项目,实施专项检查。二是扩大范围。将动迁房物业、人居环境、保障性住房配套服务等民生项目加入外包服务整治范围,实现对民生领域整治的全方位覆盖。 (四)强化服务事项评审。构建长效评审机制,对预算超过400万元(含)或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购买第三方服务事项要求必须开展预算评审。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审核会,对全部预算单位的年度购买第三方服务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进行联合审核。 (五)深化绩效管理改革。量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绩效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购买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按照科学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对社会服务组织绩效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抽取金额较大、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果评估具有可操作性,。 (六)健全部门监管联动机制。财政、编办、审计、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交流沟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共享案例线索,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大购买第三方服务监管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