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俞翔 | 建 议 号: | 259 |
标 题: | 关于加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推广应用,截至目前,苏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有量近千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854台),主要有大疆、极飞、极目、惠达等7个品牌,其中大疆占比超过70%,极飞占比超过20%。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农业领域低空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为农业生产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使用过程中,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 (一)培训机构良莠不齐亟待有力监管。首先生产厂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手培训一般都是由经销商或者厂家组织培训,培训周期为2-3天。围绕机具操作规范、安全用药规范等相关内容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内容、操作合格证书均由各家生产厂家自行制定实施,培训成效参差不齐。其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更新迭代很快,培训教员在取得教员证后,厂家没有针对新机型对各地的培训教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导致教员知识水平落后,无法适应新机型培训的发展要求。最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培训场地要求很高,一些培训机构缺乏空旷场地,培训硬件不达标,厂家缺少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和硬性规范。 (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存在盲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V类无人机,作业环境复杂,风险系数高,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年检年审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同时植保飞防作业不需要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飞行申请,且飞手无需取得操控执照,造成飞手有效信息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记录等处于监管盲区。并且购置的保险失效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仍可正常起飞作业,这是不小的安全隐患。 (三)操作手安全意识不高,操作不够规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主要用于植保、撒播等作业,面对复杂的作业场景,由于操作手因为疏于观察,设置作业参数不符实际,或者在飞行期间随意关闭避障,导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缠绕倒挂甚至破坏电力线路,对电力设施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一)规范开展培训,提高操作技能。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生产厂家制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考核大纲,统一规范操作证样式。生产厂家加强对自身培训师资和培训机构硬件设施的管理,对违反培训章程的机构要及时处理,还应根据作业需求和发布的新机型,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同时,生产厂家对于未购买责任险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要设置禁飞,降低飞行风险。 (二)落实补助资金,推行职业培训。目前,“无人机驾驶员”已列入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指导目录,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认定一批“无人机驾驶员”社会化培训机构和专业化考评机构,对农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获相应证书的,给以一定金额的职业技能获证奖补,有效提高用户参加职业培训积极性,从源头上保障培训质量。 (三)推动数据共享,加强联合监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完善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数据对接,建立机具、人员、作业等信息动态共享机制,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要依托监管部门、生产厂家、操作机手等协同发力摸排,要在源头管控、作业防范、监管落实中全面梳理,找准找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点,共同推进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安全发展。 (四)强化安全宣传,提升安全意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操作手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讲,提升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性认识,引导规范操作,自觉树立行业自律意识,保险理赔常识,增强安全理念,避免事故发生。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 协办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5-05-20 09:20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具体内容见附件。 | ||
| 苏市农复%5B2025%5D11号+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59号提案的答复.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