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徐元 | 建 议 号: | 139 |
标 题: | 关于加强对癫痫等“病驾”监管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多起因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突发癫痫疾病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全球每年超过10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而癫痫病人驾车就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为癫痫病人发病不确定,驾车过程中发病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已经领取驾驶证的癫痫患者,应暂停驾驶证并仔细评估。欧美等国家规定,癫痫患者发作得到有效控制,完全无发作1-3年后允许再度驾驶机动车。 但在实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体检环节中,申领人仅需自行进行勾选申告是否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癔病等影响活动的重大疾病,而这类疾病往往具有隐蔽性,以突发性呈现,仅从申领人的外表及日常状态无法判断,体检机构也不进行医疗诊断和患者病史记录的查询比对,自行申告流于形式,导致对安全驾驶影响最重大的疾病无法在源头进行管控,造成道路安全隐患。部门间数据信息沟通也未畅通机制。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和重大疾病患者信息分属不同部门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在公安机关登记,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信息在卫生健康部门保存,部门间未能建立和完善患者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无法及时对“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患者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对特殊群体的“病驾”监管丧失主动权。 建议: (一)增加医院诊疗、体检的提示环节,督促驾驶证申领人履行申告义务。积极开展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得申领、持有驾驶证相关宣传工作。 1.在驾驶证业务体检、身体情况申报环节自主书写申告事项,自行书写“本人不具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2.在各体检医院驾驶人体检入口、签字处发放责任告知,提高申请人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得申领驾驶证规定的认知度、接受度。 3.引导全市各体检医院本级或者上级医院设有针对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神经系统疾病门诊的,参照驾驶员体检,积极主动提供相关宣传告知材料,请门诊医师在开展门急诊医疗诊断工作时,一并告知患者患有此类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涉及驾驶证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并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将患者的疾病信息传递给交管部门。 (二)建立信息数据定期通报机制,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提高对“病驾”人员行政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建议将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提高“病驾”的违法违规成本。 (三)会同保险行业,研究探索在机动车保险人购买保险时,在购买界面或者书面合同条款中,增加患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免赔条款重点提示。 (四)继续推进数字化转型,实现不同医疗机构及医疗-交管间的电子信息安全共享,配合交警部门对癫痫等病人违法申领驾照问题加强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协办 | 苏州市公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5-06-23 16:00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见附件 | ||
| 185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3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对癫痫等“病驾”监管的建议).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