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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关于制定苏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2 浏览
建 议 人:
邵玉琴
建 议 号:
158

标 题:

关于制定苏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的建议

建议内容:
  今年1至11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3万多件,诉前分流调解24万多件,全市案件上升率为15.8%。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现状,现法院系统普通采用诉源治理,多元化处理矛盾纠纷。目前通过诉源治理,多元化解决予盾纠纷比较好的城市有:深圳、北京、上海、湖州等,上海、湖州均在2021年已制定并人大通过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制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的主要目标是要理顺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并将这些纠纷解决机制整合起来,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确立各种诉讼外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类解纷主体的基本职责以及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时有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苏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苏州市的实际,制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条例的制定,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法律监督等多种途径,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便捷、高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确保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一)明确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原则。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同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等途径,形成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二)强化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应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及推动落实。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矛盾预防化解工作。   (三)建立健全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应建立健全矛盾预警机制、调解机制、应急处理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矛盾预防化解体系。同时,应积极引入科技支撑,提升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宣传教育。应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强化监督和考核。应建立健全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矛盾预防化解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司法局
协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4-05-21 16:05
办理类型:B:计划解决
答复内容:

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

158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邵玉琴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苏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经各承办单位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我市有关立法的安排

目前国务院和省人大相关立法正在启动推进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423号)明确要预备制定《商事调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江苏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制定)》纳入年度正式立法项目,为我市制定《苏州市多元纠纷解决促进条例》提供了依据。为确保我市有关立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发挥好市级地方立法补充功能,我市将认真研究国务院和省人大立法情况,结合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和市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抓好我市有关立法工作的前期调研,根据国务院《商事调解条例》《江苏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实施情况,适时启动《苏州市多元纠纷解决促进条例》地方性立法工作。

二、关于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关于明确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原则

社会预防化解涉及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联动的系统工程,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重要指示,2020年以来我市先后印发《关于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完善县级市(区)和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实施意见》《人民调解融入全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相关原则都进行了一定明确。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有关原则实施情况的调研督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体系建设。 

(二)关于强化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

近年来,我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20221月市委、市政府两办出台《关于健全完善县级市(区)和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委政法委牵头推进三级矛调中心建设,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指导职能,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触角延伸至电商、直播、快递等新业态领域;行政调解方面,明确《苏州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推动有矛盾化解职能的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压实部门行政调解责任。全市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部署推进一号响应机制、融诉驿站(共享法庭)、人民调解员实训基地建设,将调解指导、司法确认等对接服务延伸到基层一线。全市检察院深入镇村履职,派驻检察官驻镇驻村参与矛盾调处,提供检察服务。目前全市共有约3000个人民调解组织、120个行政调解委员会、40多家民办非企业调解组织,建成49个人民调解员实训基地,233个融诉驿站(共享法庭)。

下一步,我市将聚焦一站式矛调中心建设、诉源治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厘清矛盾纠纷化解参与主体工作职责;同时根据《江苏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立法情况和相关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纠纷化解质效。

(三)关于建立健全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2020年我市印发了《关于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源头治理、调解前置、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等机制,明确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诉前。我市全面推动人民调解进网格,建立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机制,明确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物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五类纠纷在网格先期调处,将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2023年,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14.7万余件;深化公调对接律师进所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和涉法涉诉案件的化解和代理与公调对接机制融合,有效化解公安派出所涉法涉诉案件,公安信访量持续下降;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了调解程序前置、分类对接、无争议事实记载、中立评估等工作机制,多方面推进诉调线上+线下对接, 诉源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特别是优化不同解纷方式的衔接机制,比如公证+调解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衔接机制以及诉讼与不同非诉讼方式的衔接机制等。

(四)关于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宣传教育

我市坚持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宣传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同步向社会宣传有纠纷,找调解理念,在市来访接待中心、各级矛调中心等公布调解组织地址、调解员联系方式。市司法局每年组织发布调解典型案例,开展调解员走社区、进小区、讲案例等活动,在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开辟有纠纷 找调解”“‘枫桥经验苏州新实践”“调解故事等专栏,2023年以来推送调解案例、全国模范调解员事迹等推文49篇次。昆山巡回调解、太仓汽车消费纠纷调解、姑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等一批调解创新经验、调解案例等被央视《社会与法》《法治日报》《新华日报》等媒体报道。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宣传工作组织领导,在组织形式上整合具有纠纷化解职能的部门单位资源力量,在宣传载体上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同步推进,在宣传内容上突出典型案例、模范调解员事迹的宣传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即将出台的《江苏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的解读,结合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联动宣传矩阵。

(五)关于强化监督和考核

我市已将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平安建设等考核。比如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成讼率、万人信访量、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命案指标列入矛调中心建设工作考核计分项目,并将结果运用到年度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情况、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情况等指标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等。市级委托第三方对矛调中心建设工作成效、非诉讼纠纷体系建设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等开展测评,形成量化报告。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强工作督导考核,围绕民事行政案件万人成讼率”“万人信访量”“民转刑等核心指标优化质效评价体系,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意见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对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更加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苏州市司法局

2024521

 

 

 

 

 

 

 

 

 

 

联系人姓名孙伟成

联系电0512—65829120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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