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关于加快苏州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2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刘茂航 | 建 议 号: | 283 |
标 题: | 关于加快苏州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近年来,苏州科技创新综合实力不断增强,2022年技术交易持续活跃,苏州技术合同登记675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868.78亿元,全省占比22.34%,同比增长38.9%,成交额跃居全省第一,为推动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但科技成果转化规模与经济规模不相称的问题还比较明显,比如与南京相比,2021年苏州技术合同成交额占GDP比重2.45%,而南京为4.64%,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不断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力量。 (一)知识产权评估耗时较长。苏州的一些高校和在苏州的一些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而科技成果的价值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一项科技成果如果按当前市价转让,将来有可能大幅增值,不少高校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贱卖”。因此,在知识产权评估上十分慎重,往往会邀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快的话需要三个月,慢的话需要半年以上,且评估结果在转让双方之间达成一致还需一定时间,使得科技成果转让的决策周期较长、效率较低。另外,一些高校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匹配度不高。很多科研成果停留在论文、证书或者样品、展品阶段。
(二)企业技术需求对接平台需进一步强化。目前,苏州的一些企业倾向于通过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与高校建立联系,开展合作;盛虹、恒力、亨通等行业龙头企业主要通过与具备雄厚技术实力的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技术攻关。然而,仍然有大量企业面临技术项目难以有效合作的境况。尽管政府相关部门有发布技术需求信息的服务平台,但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仍然缺乏相应的技术信息获取渠道。
(三)苏州本地高校成果输出偏少。苏州与上海、南京等地相比,高校资源相对不足。在全省高校院所输出的前10名中,南京占了6所,而苏州只有苏州大学,在2020年首次进入全省高校前十,技术合同成交额3.53亿元,但其技术成果输出到苏州本地的合同成交额只有5300万元,占其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15%。
(四)科技成果项目转化风险投资机制保障不完善。绝大多数科技成果要转化成产品,需经过小试、中试、样品生产、规模生产等环节,每一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苏州的一些科研院所能够建立自己的工程化中心,形成可以直接进行生产的产业化项目。但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部分科技成果项目,还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二次开发以及中试及规模生产等环节,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此类风险,中小企业更没有能力进行二次开发和转化。
(五)技术经纪人队伍不足影响转化活跃度。技术经纪人在调研需求、匹配专家、技术判断、商业策划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是高难、非标、长线,往往存在找不着、谈不拢、难落地等问题,因此,促成项目的技术经纪人实际能获得的佣金并不高,纯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很难存活。虽然我市从2013年设立了技术经纪人补助,对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和促成项目合作给予补助,但是补助比例不高。
(六)校地合作工作人才绩效评价机制需进一步优化。校地合作项目中的科研工作面临科研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脱节的问题。苏州校地合作过程中引进大批高校研究团队,开展了大量研究项目,但高校科研工作受原有的科研评价机制制约,在横向课题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缺乏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由此,校地合作的科研人员往往缺乏有效激励,科研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积极性尚未被有效激发。 (一)加快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推进苏州实验室、苏州市产研院、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APEC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建设,放大引领带动作用,推广市产研院建设技术研究所等做法,牵头打造通用型共性技术平台,由服务于单项产品、单个企业向服务多项产品、企业联盟转变,为企业提供资源共享、成果交易、专利运维等服务,构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同时,强化企业技术需求对接平台的职能设计,完善平台运行机制,促进苏州企业与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网络的有效对接,加强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完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保障机制。强化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经理人培训,提升技术评价、筛选、转移和商业化运作等科技成果转化环节的效率。完善风险资本投资机制,健全财政资本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早期科技成果的形成和熟化过程,共担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以人才、资本为核心要素,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三)持续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起步较早,目前已实现了县级市(区)全覆盖。建议借鉴深圳推动科研—转化—产业“沿途下金蛋”理念,瞄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前瞻技术突破等工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同专业领域的龙头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中试基地等联合组建创新联盟。
(四)努力探索与上海的科技成果协同转化。发挥好“科技创新券”等作用,推动公共科技服务资源共用共享,全面对接上海的科创资源、人才资源、政策资源,主动承接上海科创资源溢出效应,帮助企业走进上海科研机构并参与各类技术对接活动,努力实现更多上海的原创性研发成果转化和规模化量产。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
| 协办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5-21 17:38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请见附件。 | ||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83号提案的答复(2024)苏科提复97号.pdf | |||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83号提案的答复(2024)苏科提复97号.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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