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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关于大力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能力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2 浏览
建 议 人:
朱雁鸣
建 议 号:
185

标 题:

关于大力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能力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一)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实现“幼有所育”的重要基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越来越成为促进我国人口素质提升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苏州这个充满活力的城市中,如何切实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水平,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在《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的指引下,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试图构建一个完善的、高效的托育服务体系。2022年9月,苏州市率先出台了《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三个优先、一个推动”的举措,进一步加大了托育服务的供给力度。   (二)近年来,苏州区持续推行“托幼一体化”托育服务,引入民办社会资源,构建普惠优质托幼服务体系。截至2022年底,苏州有0-3岁一下婴幼儿约35万人,托育机构733家,可提供托位40319个,每千人口托位数提升至3.3个。但与“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的4.5个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当前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行业监管职责不清   随着审批权和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改革,行政审批、民政、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等各职能部门与属地(镇级政府)监管职责却存在边界不清等情况,综合监管、业务指导机制不到位,监管工作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需要建立更为协同的监管体系。   (二)公办托育机构严重缺失   尽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但由于管理难度高、成本上升,以及缺乏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导致大多数公立幼儿园在提供托育服务方面是力不从心的。这种情况使得公办机构未能有效填补服务缺口,婴幼儿托育需求依然得不到充分满足。   (三)民办托育机构成立门槛较高   现行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严苛,导致符合备案条件的民办托育机构占比极低。特别是消防要求对绝大多数民办机构来说成为了“绊脚石”,让90%以上的民办机构难以进入市场。这也使得潜在的服务提供者望而却步,影响了市场竞争的活跃度。   (四)民办托育机构生存困难   民办托育机构费用偏高,家长对其的信任度却不高,导致很多工薪家庭望而却步,选择其他方式来解决婴幼儿的照护问题。据调研,目前存在市场的民办托育机构很多都面临亏损,生存状况堪忧。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托育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定期沟通评估。健全托育机构全流程审批、专业指导扶持、监管的机制,助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对托育机构健康发展出台针对性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措施。   (二)提升公办托育机构投入   随着出生率的下降以及外来人口的流失,幼儿入园绝对数已呈现明显下滑态势,可以探索引导公办幼儿园利用闲置托幼资源转化为托育,实现“托幼、托育一体化”模式,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培育标准化民办托育机构   建议可以重新评估并调整托育机构设置标准,降低门槛。着重培育一批标准化民办托育机构,通过这些机构的示范效应,提高家长对于全日托的接受度和对民办机构的信任度。同时探索将补贴一定比例的托育费,将其纳入鼓励生育的政策,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四)鼓励各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童元托育服务中心,是医院工会办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并辐射到周边学校、企业职工,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配套专业人才扶持和培养机制   为了保障托育服务的专业水平,倡导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等相关专业,培养更多托育师资人才。建立常态化的托育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确保行业内人员的素质。同时,提供相关人才扶持机制,激励更多人投身到托育服务领域。   (六)出台激励措施推动行业发展   可以出台一系列激励措施,例如(1)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合格的托育机构,鼓励其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2)对于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3)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立相关奖励制度,以表彰在该领域作出贡献的社会力量;(4)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内的信息共享、经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协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支队;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妇女联合会;苏州市税务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4-05-30 10:17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详见附件。

114.docx
苏卫健办复〔2024〕114号-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85号提案的答复.pdf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