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关于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政策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1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王世文 | 建 议 号: | 500 |
标 题: | 关于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政策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2023年7月开始实施的《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在内的有关活动进行了系统安排,在总结借鉴全国先进经验基础上,对苏州市部分研究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实践经验进行了固化。该条例强调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当前,《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经颁布实施,苏州市科研机构和高校数量不断提升的条件下,优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对推动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机制建设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苏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实践
第一,苏州科技成果转化条件不断成熟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供求市场与机制优势加速凸显。苏州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总量位居全球前列,具有相对门类齐全的制造业生产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市场规模和经济实力基础,奠定了苏州科技成果转化的全球竞争力。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长三角园区等高层次技术转化服务机构的设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专业的平台。随着“科技服务业发展先导城市”建设深入,近年来苏州市技术合同成交额持续快速成长,活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交易市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高效率的交易机制。
第二,部分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积极探索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来,苏州市部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抢抓机遇、勇担使命,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进行了积极改革探索。其中,苏州大学、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下文简称苏州医工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高等研究院(下文简称高研院)、苏州实验室等单位都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专门管理办法,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80%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例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高等研究院的实践路径。2021年高研院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所获得的收益。高研院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对转化地进行了区分,加大对在苏州市转化的支持力度。无论是在苏州市内进行转让、许可收益,还是作价投资所得的股权,高研院规定职务成果发明人员可以获得80%收益或股权。高研院获得的20%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中对有贡献人员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对于在苏州市外进行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75%的收益分配给发明人员,股权分配比例则为70%。
苏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挑战
虽然,苏州市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从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层面看,苏州市职务成果数量和转化成效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示范城市建设、数字时代产业创新融合发展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也没充分发挥苏州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优势。如上文所述,在新格局发展阶段,研发机构、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四链”融合、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驱动力量,且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件优势不断优化。但以西交利物浦大学、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城市学院和55家研究院所统计数据看,这些单位发明专利总量和占比数量都非常有限(注:数据来源为智慧芽数据统计,见表1)。且其中主要贡献单位为西交利物浦大学、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和苏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从近年全国1400多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TOP50来看,苏州长期没有入榜高校,而江南大学、江苏大学长期榜上有名。苏州大学在2023年6月公布的2021年排行榜中名列36,是苏州高校第一次上榜,但排名仍旧位列江苏大学、南京大学和扬州大学之后。
其次,地方有关部门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和重视还需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和《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当前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9%,远低于企业的48.1%。调查报告也显示高校发明专利实施率也仅为16.9%。为了提升包括高校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收益分配相关立法和文件陆续出台,包括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改革不断深化,为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创造了条件。2022年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合同同比增长10.3%,单位合同平均已近百万元。其中,制造业领域和中小微其他企业成果转化是最为活跃领域。转化单位对成果发明人员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同比增长43.2%,总额也已经达到80.7亿元。但作为全球制造业体系和规模均居全国前列城市,苏州市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氛围还远未形成,不少政府部门对有关政策的熟悉和宣传还需大力提升,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主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优化苏州职务科技成果分配的对策
为了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提升职务科技成果对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城市建设的贡献,苏州市还需秉承“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价值理念,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改革。当前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工作,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制度与方案。
第一,提升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审慎包容监管能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看似简单,仅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环节之一,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转化人员等是一个系统工作。在地方政府方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不仅事关科技部门,还同财政、人社、国有资产、税务、院所主管等部门密切相关。深化苏州市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破解制约科技成果转化难题,苏州市还需在市政府层面设置协调机构,定期召开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专题交流会,一方面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科技转化政策,另一方面加强对试点单位指导和组织试点单位经验分享、问题研究。在这一协同交流过程中,不断深化对“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认同,提升政策协同效率,消除管理部门和科技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顾虑。
第二,激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主动性,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内部制度。高校院所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主体,也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成败的关键。苏州大学、苏州医工所、高研院、苏州实验室等单位都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都进行了实践探索。苏州市科技局应牵头有关单位对相关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形成推广举措,全面落实《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在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在苏科研事业单位等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苏州市应出台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转化收益具体有关指导文件,进一步夯实试点单位主体责任,对转化制度、机构健全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单位进行了奖励。除了资金、名誉奖励,可以考虑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市级各类科技项目、奖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提升参与试点的主动性。
第三,借鉴上海改革创新经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工作。职务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是以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改革为前提开展的,需要建立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成果管理制度。职务成果处置权“单位优先”和收益分配权“研发人员/团队优先”的是职务科技成果治理原则之一。2023年上海市出台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优化管理流程。苏州市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借鉴上海经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对成果披露、审核登记、分类管理、资产价值确认、资产处置、包容监管等进行明确,指导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规范化管理,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
| 协办 | 苏州市税务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4-19 16:31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请见附件。 | ||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500号提案的答复(2024)苏科提复23号.docx | |||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500号提案的答复(2024)苏科提复23号.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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