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2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社科界 | 建 议 号: | 086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带来了建筑垃圾数量的快速增长。不规范的处置和不合理利用建筑垃圾所造成的弊端日益凸显,严重威胁了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据有关部门测算,截至2020年,我国建筑垃圾堆存总量已达到近200亿吨,且每年增量约为35亿吨,占城市固体废物总量的40%左右。其中,苏州每年产生建筑垃圾近700万吨,轻质物占比约10%-15%。从处理方式来看,当前我国建筑垃圾主要采用外运、填埋和露天堆放等方式,这些不规范的处置方式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还会产生有害成分和气体,对地下水、土壤和空气造成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深入调研,我们发现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突出问题:
(一)现行的制度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内容不够完善。
当前,苏州市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效力层级较低、管理内容较为分散、不够完善的问题,并且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2005年12月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时间较为久远。2014年9月15日施行的《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但该《办法》仅针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进行规定,而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其他类型的建筑垃圾并不适用。其次,《办法》第十四条提出了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进行终端处置,并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方向,但相关细化措施还不够完善。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招投标、市场准入、再利用资源定价等方面,尚无法可依,不利于相关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
(二)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缺少集中处置力量。
苏州市对环保企业回收处置建筑垃圾的监管环节较薄弱,环保企业建筑垃圾处理资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证书审查不够严格,企业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形依然严峻。主要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集中处置力量不足的问题。根据现行的管理制度,建设、市容市政、环保等部门都有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职责,但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并不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管理漏洞和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集中处置力量,各类建筑垃圾往往被分散处理,难以形成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处置体系。这不仅增加了处置成本,还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
当前,苏州市的建筑垃圾处理市场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在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中,由于缺乏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受到限制。比如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清退回收工作,并非社会公开进行招标选择,公开透明度缺乏。同时,政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扶持力度还不够,相关企业难以获得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也制约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监管和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不仅是推动固体废物合理处理的重要手段,同时对于促进经济循环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速实现“双碳”目标,落实“无废城市”建设部署,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优化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推进资源化利用,加强处置管理,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我市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利于相关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因此,需要尽快修订和完善《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确保不同类型的垃圾可以有效处理和利用。同时,应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的责任义务,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管理制度,指导完善基层建筑垃圾治理模式。
(二)强化部门职责,提升处置能力。
当前,建设、市容市政、环保等部门都有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职责,但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并不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管理漏洞和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同时,要加强集中处置力量,推动规模化处置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的处置能力和规模效益,降低处置成本。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探索高水平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三)健全市场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要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鼓励企业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探索高水平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运营管理水平。要鼓励施工企业在符合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如再生骨料、再生砌块、再生干粉砂浆等,以促进企业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建筑垃圾回收企业将资源化利用制成的砖、沙砾等建材进入建筑市场出售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筑垃圾治理不仅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通过多种方式向市民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和意义鼓励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避免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并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工作中来只有每个人都尽自己的一份力才能共同推动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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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 协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5-29 11:09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86号提案的答复(详见附件) | ||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86号提案的答复.pdf | |||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86号提案的答复.doc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