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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关于明确农村出租房消防责任界限,减轻村级负担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1 浏览
建 议 人:
姜红卫
建 议 号:
491

标 题:

关于明确农村出租房消防责任界限,减轻村级负担的建议

建议内容:
  几位委员多次到吴江红旗村、银杏村,吴中区碧螺村、前塘村,常熟蒋巷村等村进行走访,实地调研了解农村出租房管理情况,后又电话联系多个其他村的相关管理人员,进一步了解核实农村出租房管理情况,调研发现吴江区不少村的农村出租房消防管理责任被转嫁到村委会,给村委会带来不小的财政支出负担与工作压力的同时,也埋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经梳理讨论分析,形成“关于明确农村出租房消防责任界限减轻村级负担的建议”提案。

  苏州农村房屋租赁中消防安全问题是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主要体现在:   (一)农村房屋自建房居多,建造时没有消防安全方面的考虑和设计,不配备消防器材;   (二)不少农房由于长期缺乏修缮,安全隐患较大;   (三)擅自扩建和改造,非法更改房屋结构来增加出租面积,群租问题屡见不鲜;   (四)出租人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房屋出租后常当起“甩手掌柜”,对隐患视而不见,心存侥幸。无法对“甩手掌柜”进行责任压实,就不能对隐患进行及时有效排查和整改,给居住安全带来很大不确定性,给消防管理部门带来巨大工作压力。因此,在部分地区出现,管理部门将“甩手掌柜”责任转嫁到村委会(社区),要求村委会(社区)排除解决隐患,并用租房消防安全考核村委会。村委会为了村民安全和考核达标,只好采用包办形式,为出租房购买灭火器、“四小件”,对违规电线、逃生窗进行改造。不仅给村委会(社区)带来许多工作量,也形成了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模糊了责任归属,可能会为今后更大的隐患埋下祸根。

  (一)前置审批,强化管理措施。对农村房屋租赁进行年度备案,村民出租房屋需每年在村委会、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消防管理部门对备案房屋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不具备出租条件的,不发放出租证。不符合要求的房屋,对隐患点整治后方可出租。对出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管理部门采取强制行政手段。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农村房屋出租人向安全管理部门、村委会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使用公布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合同内容除正常条款外,需包括房屋租赁用途和房屋安全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约束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   (三)村委会作为服务部门,将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纳入村规民约,积极宣传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制定出租房屋违法犯罪线索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治安消防隐患告知、日常管理等机制,形成村民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四)政府联合消防、公安、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出台《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农村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农村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房屋租赁安全隐患,用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公安局
协办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4-05-17 13:41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按期答复,具体见附件

15-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491号提案的答复.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