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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关于推动市域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1 浏览
建 议 人:
葛昕
建 议 号:
422

标 题:

关于推动市域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建议

建议内容: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市场。苏州市积极采取扎实举措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组织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和整改,取得良好成效。与此同时,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促进了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加快形成全要素、全资源市场体系,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了先行探路、引领示范的作用。   但是当前,由于各地区和板块都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全力拼经济,板块、区域之间竞争加剧,地方保护冲动有所抬头,可能成为统一市场建设的障碍。为了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吸引投资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各个地区和板块往往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或者保护措施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其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涉及企业迁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大量的招投标)是常见的手段。实践中,各地区和板块之间鉴于经济考核的压力,可能会采取限制企业合理流动、设置或明或暗的地方保护壁垒、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等不合理的措施。受大环境影响,这些情况在我市县市区板块也或多或少存在,有必要引起重视、加以预防。

  (一)企业跨板块流动困难,不方便根据市场、土地、产业链布局等优化资源配置。企业为了优化产业链布局、实现产业集聚、降低产业成本,有正常的流动和迁移需求。但是,现实中由于区域板块之间经济考核的压力,给部分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跨区域迁移造成困难和障碍。主要表现为采取增设迁移条件、增加审批流程、故意逾期办理,甚至直接采取行政限制手段等措施阻碍企业自由迁移,影响企业正常的产业流动。   (二)地方保护现象仍较为普遍,县市区内的项目优先照顾本地企业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地方保护现象经常出现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置招标投标壁垒,优先照顾本地企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比如增加信用标评审,要求相关主体信用分达到一定分值才能参与投标。变相设置招标投标壁垒主要通过设置迁入前提条件,变相设置信用门槛,在官网隐秘处发布公告等方式体现,从而打消区域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念头,优先照顾本地企业。   (三)招商政策内卷,造成恶性竞争,损耗地方收入和支出能力。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奖补政策确实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但为争抢存量税源,以过低的税收让渡、不合理的低价供地、租金优惠、投资补助等形式,互挖墙角,损人不利己。招商的无序内卷往往导致不合理的奖补政策,比如违反标准过度退税,承诺低于市场正常的土地价格供应土地,这样的恶性竞争一方面使得属地政府只能追求账面数字,严重损耗地方收入和支出能力,同时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扭曲、阻碍统一市场形成。

  (一)建立市级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财力划转机制和税收分成方法。为切实解决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跨区域迁移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企业按其意愿在市域内有序流动,建议学习借鉴温州经验,建立市级工业企业跨县市区板块迁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市域范围内企业转移问题、汇总梳理企业迁移信息等。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的地方政府财力划转机制;确定税收分成结算流程,明确税收分成方案,建议企业迁移后税收基数在一定期限内按比例(比如50%—80%)留在原迁出地,增量部分统计在迁入地。   (二)进一步梳理和破除地方保护障碍,推动我市进一步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特别是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以客观公正、规范统一的标准评价市域范围内企业信用状况。严禁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区域外的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对我市涉及工程项目、市政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为区域内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根据情况限定各地最高退税比例、最低土地价格,全面推进“数据拿地”。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土地类型、项目类型,制定招商引资的最高退税比例、最低土地价格,并严格监督执行,防止税收、土地奖补政策方面的恶性竞争和过度内卷。对于企业土地供应,全面推进“数据拿地”,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向“发展前景好、产值增长快、亩均效益高”优质企业优先供地。进一步规范退税标准,合理设定土地价格,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招商内卷,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各区域经济主体长远发展。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协办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税务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4-05-27 14:28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见附件
办119号 第422号提案.pdf
办119号 第422号提案.doc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