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关于改善侵犯商业秘密罪受立案工作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1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葛霞青 | 建 议 号: | 411 |
标 题: | 关于改善侵犯商业秘密罪受立案工作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据统计,截至2023年年底,科创板开板已逾四年,科创板一共迎来566家公司,其中江苏省有110家,在全国各省区排名第一。江苏省内,来自苏州地区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数达55家,全国排名第三,数量占全省总数一半,涉及的行业主要是在电子设备和仪器、半导体产品、工业机械等方面。
对于科创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和专利是公司保护自己技术成果的主要手段,其中商业秘密更被视为企业的生命线。然而,近年因员工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或者被侵犯日益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头疼问题。苏州市是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外企的重要集聚区,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较之省内其他地市可能更为凸显。为此,2024年1月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身较为隐蔽,发现难度以及证据搜集较为困难,在遇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受制于搜集证据能力有限,企业比较倾向于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然而,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度仍然较大,有案不立、拖延办案等情况普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不利于持续优化营造营商环境。缺少对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保护,将无法更大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持续巩固最优营商环境、最佳比较优势”并不仅仅需要发改、市监、科技等部门推动,在刑事犯罪的受理、侦查中无不体现出对于“打造成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投资目的地”的持续追求。
诚然,这里面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本身较为复杂的原因以外,也有办案机关人员不足、经验有限等问题。在《指引》出台后,如何落实,以及具体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受立案工作变得更加受紧迫,需要全市统一施行口径,以应对《指引》出台后更加明细化、规程化、监督化的办案局面。 (一)公安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量,增加人员和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往往涉及技术、商业、侵权等,此类案件疑难复杂,办理难度大,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往往数倍于一般刑事案件。
(二)改善受案工作,要求食药环侦查部门或者派出所对于报案必须录入系统,并且及时移转给区县食药环侦查大队或者支队。
(三)食药环大队或者支队接到办案线索后应及时约见报案人,指导其完善报案材料并提供办案线索。
(四)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对于报案人难以收集到的材料,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且不以秘密性鉴定报告作为立案的前提条件。《指引》明确了鉴定意见,或者查新检索报告,或者专家意见等均可以,不以提交鉴定意见为必要条件。报案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以及涉嫌犯罪行为存在等内容,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一般应当立案侦查。
(五)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据《指引》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程序等途径解决。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本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机关应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侦查。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公安局 | |
| 协办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5-17 13:34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按期答复,具体见附件 | ||
| 10-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411号提案的答复.docx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