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关于规范护工行业管理,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1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管罕英 | 建 议 号: | 485 |
标 题: | 关于规范护工行业管理,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及慢性病患者群体不断扩大,住院陪护难成为新的民生问题。“一人住院、全家受累”成为困扰群众的社会痛点。为满足病人家属的需求,当前我市医疗机构大多通过第三方陪护机构为病人家属介绍护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病人家庭“人手”缺少的困难,但因缺乏有效监管,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隐患。 (一)准入门槛低,培训不规范。护工行业市场处于初级阶段,由劳务公司或家政服务机构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进入市场,准入门槛低,各机构规模、管理经验能力也参差不齐。据调查,大部分护工来自农村,90%以上的护工为小学学历,且年龄在50岁及以上,年龄大学历低是普遍现象。另外,护工上岗前基本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缺乏基础医学知识;护工持证上岗率也不高,大医院护工有培训证的约占50-60%,基层医疗机构持证率则更低。因此,护工队伍总体素质较低,提供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院内感染发生率增加、患者二次伤害甚至虐待事件时有发生。还有就是有些护工自身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存在安全隐患。
(二)缺乏统一规范管理。护工群体虽已出现20多年,但目前并未出台明确的护工管理条例或护工管理办法,造成医院对护工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护工行业目前也尚未建立起能够规范整体行业、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业协会。护工管理往往依托于第三方陪护机构,导致医院很难进行统一化的管理;第三方陪护机构也因缺乏系统的管理体制,造成护工管理混乱无序,且未与医院一同制定明确的护工行为准则来规范护工行为,对护工的约束力度不高、监管力度不强,一旦在医院发生医疗事故,造成责任方不明确,易出现医疗纠纷。有些小医院护工管理基本上靠的还是“帮派自治”,较早入行的护工逐步成为老乡中的“组织者”,有时为争夺市场,还会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工作职责不明确。我市并未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来规定护工的工作范围,明确界定工作职责,护工多不了解其工作内容,且目前医院护工由于社会认可度不高、专业性不强等原因,仅仅承担类似于清洁工一样的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不够明确;第三方公司以及医院管理部门未制定统一的工作要求,造成部分医院出现以“护工代替护士”的不良现象,例如护工代替护士为患者完成换药、吸痰、拔针等不合法的操作,一旦操作失误,不仅会给患者带来更多的健康问题,影响患者康复,而且会增加院内感染的风险,危害护工自身安全,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
(四)缺乏统一收费标准。护工行业迄今为止并没有合理化、统一化的收费标准,存在各种哄抬价格的现象。护工市场鱼龙混杂,护工多归于第三方陪护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由于没有合理的薪酬标准,多存在克扣工资、所得薪酬与其服务水平不符的现象,造成护工工作积极性降低,人员流动性增加;同时各第三方陪护机构之间由于竞争会出现哄抬价格的不良现象,使得患者或家属在选择护工方面困难重重,尤其是经济状况差的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剧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医院对护工的管理。
(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护工每周工作时间往往要超过70小时,各种职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也得不到保障,同时,护工工作得不到足够的社会尊重,很大一部分年轻人“羞于”成为护工,不愿意进入护工行业。为此,护工流动性大,积极性不高,各种怠工、跳槽现象不断出现,影响护理服务质量,也为社会和医院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此,建议我市借鉴其他地区做法,研究制定《苏州市医疗护理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护理员(护工)在从业、培训、使用、服务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使其向正规化方向发展。
(一)建立准入机制,加强培训考核。
1.制定医院护工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医院护工劳务派遣机构资质标准、准入门槛,鼓励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企业、符合资质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促进医院护工行业标准化、制度化发展。
2.加强医院护工资格认证。实行护工行业持证上岗制度,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医院护工进行岗前培训,对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上岗证件。
3.明确医院护工职责。医院护工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患者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严禁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完善医院护工培训考核体系。
1.建立医院护工培训基地。选择符合标准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等作为培训机构,培养适应需求的护理技能人才。人社部门将医院护工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内容。
2.加大医院护工培训力度。医疗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加强对护工的岗前、岗中培训,加快推动形成一支专业、规范的护工队伍,不断提高医院护工队伍的从业素质,为更多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优质的护理服务。
3.建立医院护工考核机制。医疗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制定医院护工考核办法,定期考核护理专业能力、服务能力、日常管理等内容,对考核不及格者,医疗机构有权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确保专业陪护质量。
(三)加强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
1.建立医院护工信息平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统一的医院护工基础档案,开通医院护工信息平台,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及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
2.明确医院护工管理职责。医疗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劳务派遣机构与患者商定,依法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从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加强价格规范化管理。发改委、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医院护工收费价格标准,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取的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其他医疗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收取的生活护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医院护工服务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开展监管,保障医院护工的收入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医疗机构通过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医院护工管理规定、派遣制度、收费价格等信息,建立监督举报平台,对群众反映乱收费和不规范服务的护工及机构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医院勒令退费,解除机构服务权限。四是保护医院护工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聘用医院护工,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协办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5-30 10:11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详见附件。 | ||
| 109.docx | |||
| 苏卫健办复〔2024〕109号-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485号提案的答复.pdf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