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关于优化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1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陈峰 | 建 议 号: | 368 |
标 题: | 关于优化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省苏州市考察时指出:“苏州在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上做得很好,不仅有历史文化传承,而且有高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苏州历史文化保护保护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在体制机制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措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组合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的重叠性和交叉性更加明显,传统执法体制带来的多头执法、推诿执法等问题已成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治理的难题。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仅此一家,担负着探索古城保护新模式的重任,必须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的基础之上,因地制宜,结合古城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提升保护区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水平,为全省乃至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政执法提供样本与借鉴。
(一)综合执法改革背景。
2002年,《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明确提出“综合行政执法”,此后,全国各地陆续进行探索实践,并逐步向纵深推进,涌现出部门内部综合执法、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区域综合执法等多种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综合执法改革进入新的阶段。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二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经验。
(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综合行政执法现状。
2012年,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成立,并对部门机构进行了合并、调整,目前共有19个行政部门、17个街道、155个社区、10个行政村。在行政执法模式上,主要采取“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模式。部门综合执法是指把执法监管业务关联度比较高的几个部门执法权交给一个综合执法机构,例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管理综合执法等,该种执法形式是随着大部制改革应运而生。联合执法是多个执法机关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活动,以各自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苏州历史文化名城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市区两级权责不清。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不清,部分属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执法权仍然由市级机关行使。
(二)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合理。突出主要表现为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
(三)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尚未理顺。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综合执法机构后,该部门不再行使自己被划转的执法权,但目前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多的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
(四)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范。编制内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大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必须将其放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结合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客观实际,整合执法资源,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结合大部门制整合执法资源。大部门制下的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大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将分别覆盖相关执法领域,如果将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放在大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问题等,也会随之自然解决。例如可参考奉化市设立行政执法中心,将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执法队伍统一进驻行政执法中心,在行政执法主体、职能、责任“三不变”的前提下,探索搭建综合执法体系。
(二)合理界定职责范围。按照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标准,对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同时,根据行政执法的专业程度、法定权属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三)强化综合执法的属地化管。厘清两级政府权属划分,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主要由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级机关负责对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四)建立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决策部门的关系,需要在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起全面而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等。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姑苏区政府 | |
| 协办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5-27 10:02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36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陈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区正式在8个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62项行政处罚权力。行政处罚权下放后,有效解决了“看得见、管不着”的困境,但同时也存在着执法权下放数量与实际需求匹配不足、监管与执法职权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对此,我区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省市区三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我区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持续擦亮“福气之城”金名片、续写“繁华姑苏”新篇章提供坚强有力法治支撑和服务。 一、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一)组织领导方面 近年来,市委编办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职能关系,在古城河道、地下管线、道路停车、市政设施管理以及旅游整治等方面,将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一起下放;二是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及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结合本地实际将高频率、易发现、易处置和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向街道赋权,同步下沉执法人员力量,由街道统一指挥管理、统筹使用。 2020年6月,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改革方案要求,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城管委经过改革调研、组织论证等多项程序后,形成《姑苏区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姑苏区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管理规定》两个文件。2020年9月,两份文件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区委第15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同月,通过市政府转呈省政府进行报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在区级层面,区城管委(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职能机构,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街道层面,各街道城市管理处(局)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牌子,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区城管委(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与市监分局合署办公。至2021年7月,省、市批复相继下达,同意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等领域正式开展街道相对集中处罚权。按照批复内容,我区严格按照《赋权指导目录》等文件范围梳理明确下放权力清单。在市司法局指导下,我区同步落实街道人员综合执法证的换领工作,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对行政执法系统进行了调整升级。在完成筹备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关于在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通告》《苏州市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向街道开展委托执法的通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行使相对集中到街道的62项行政处罚权和对应强制措施(10项由区住建委下放、6项由区民卫局下放、46项由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以及行使区城管委委托给街道的189项行政处罚权。此外,区委编办也印发了《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职责。 (三)综合执法配套措施落实情况 我区综合执法编制总数位居全市前列,执法力量保障较为充足,并持续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截至2023年底,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占全区执法人员的32.26%。各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办公场所,优化功能布局,设置案件受理和广告审批窗口、资料室、档案室、案件调查室、大队办公室等。刻制街道执法专用章,制定执法标准化流程,编印《苏州市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范化执法手册》《小微违法行为查处手册》,明确执法队伍10大行为规范,小微执法案由36项,实现标准建队。 二、开展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是完善制度保障。我区现已印发《苏州市姑苏区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案件查处和审核流程规定(试行)》等配套制度。2023年,区城管委全面梳理现有制度,保留适用全区城管队伍的制度规范46项,新增市容员管理办法、执法标志标识回收办法、第三方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各级队伍重大突发事件、违法违纪案件报备制度、奖励举报制度,探索实施城管执法队伍约谈提醒机制等。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印发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每年度都开展至少2次全区范围的督查或执法监督。2023年6月,我区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暨“双提双评”活动,区领导带队对8个街道法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体检”,形成1份督察通报、8份督察反馈单和1份整改任务清单,切实推动针对性整改提升。我区鼓励各行政执法单位培育本单位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员,目前我区共选拔行政执法监督员29名。 三是落实全员培训。突出网上全覆盖培训,督促所有执法人员完成每年60课时的线上学习及考试。开展线下针对性培训,举办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丰富岗位练兵模式,区城管委组织开展现场模拟执法、执法案件质量、案卷评查等6类竞赛,开展执法演示视频评选。区市场监管局定期举办“姑苏市监大讲堂”,区应急局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实现非现场实景模拟执法。2023年以来,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先后组织各类培训149场,培训总人次达4793人。强化以考促学,区司法局2023年抽取了各街道综合执法大队一线执法队员159人开展法律知识测评。 四是加强赋权指导。2023年,区城管委重点对赋权街道事项开展日常案件开展抽查和季度执法案件开展互评互查,整理并汇总月度监督检查情况分析报告10篇。及时召开街道综合执法疑难、复杂的案件研讨会,解决街道办案过程中的困惑。区民卫局围绕赋权事项对各街道进行公共场所业务知识专题的培训,2023年共点对点培训指导24次,联合检查6次,着力打通基层赋权堵点。区住建委制定《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业处罚与行业监管联动工作若干规定》,建立案件移送、案件办理、处罚执行及执法协作机制,全面掌握各街道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三、进一步推进基层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举措 (一)完善机制保障,实现执法改革从“物理整合”向“化学反应”转变 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市一清单”赋权机制,在市司法局指导下常态化开展对街道赋权事项的评估调查,对街道无法承接的、实施效果不好的行政处罚事项及时调整。健全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街道与区级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制定权责清单并组织编写教程和案例,进一步厘清街道与权力下放部门之间的履职责任、执法权限和行使范围。探索建立区街两级及街道同级之间相关监管问题线索移送及协调联动机制,做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创新人员编制管理,由街道负责对综合执法人员进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二)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基层执法从“单一整治”向“综合治理”转变 继续深化基层“三整合”改革,强化基层综合执法机构能力建设,配足配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市司法局指导下,不断健全我区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深入推进现场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驱动,结合苏州市“大数据+指挥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试点,推动我区行政执法标准化、行政执法监督精准化、执法决策精细化。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推动行业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一体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基层执法从向“一岗专能”向“一岗多能”转变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暂扣、收回、注销、年度审验等规定,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坚决杜绝“执法外包”乱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审查长效机制。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等原则,建立健全下沉执法干部和执法人员任用交流的统筹调配机制,进一步盘活队伍资源、建强人才梯队。充分利用好与苏州大学合作的行政执法线上培训系统,并定期开展抽查和考核,增强执法人员准确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培养“一岗多能”的复合型执法人员。探索建立职级晋升、绩效分配、分类考核等激励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基层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热情。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联 系 人:区司法局,曹越 联系电话:68725202,13051985155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城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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