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监管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1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喻敏毅 | 建 议 号: | 329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监管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刷脸开门、支付等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人脸识别技术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较多便利。由于人脸识别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永久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泄露即终身泄露,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将带来无可估量的风险。 国家在2021年相继出台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虽已落地,但处于起步阶段,发挥“重预防、兼惩治”作用刻不容缓。由于采集上的便利及使用上的经济回报,很多虽然经过“授权采集”人脸识别信息,但商家超范围及超期使用成为常态,且人脸识别技术行业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使得人脸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的风险增大,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目前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人脸识别数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人脸识别技术数据安全进行规定和保障。通过颁布相关条例和行政规章,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必要性”原则对人脸识别的应用目的、范围进行审核,设立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授权制度,发放使用许可证明,明确规范、健全制度,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加以引导,监管必须与技术的发展同步。
(二)强化行政监管机制。针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对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管理方面的挑战,应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专门的行政或监督机构或赋权给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监管主体,相关单位需将数据纳入监管平台统一监管,设立审批标准及程序。除道路、交通、银行等法律规定的安防应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前应自主申报,由监管部门依法审批与监管。
(三)完善行业自律监督机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相关行业内的企业良莠不齐,建议监管机构对要进入人脸识别行业的企业进行资金、技术方面的核查,设立门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设立人脸识别技术行业标准,通过行业内部监督,减少对人脸信息的侵权行为。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 协办 | 苏州市公安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5-24 09:30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各职能部门合力开展了一系列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合规有序应用的工作,多维度筑牢数据安全保护屏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一、关于加快制定和完善人脸识别数据管理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也将人脸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保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包括喻委员在内的各界专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市民的合力推动下,《苏州市数据条例》已完成立法。该条例此前是国内唯一涵盖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苏州市数据条例》对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范,涉及数据权益、数据利用、数据保障等方面,其中规定在公共场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而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条例为地方各有关部门合力开展监管、服务,切实保护人脸信息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同时,市大数据管理局推动建立了首席数据官制度,进一步加强数字苏州建设涉及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据市公安局了解,国家相关部委正在组织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人像识别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开展研究,起草制定有关条例,未来各项法律法规将更完善,且易于执行。 二、关于强化行政监管机制方面的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对监管主体和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我市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能”。同时,《苏州市数据条例》也对政府开展数据法律责任监管做了相关规定。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条文,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并在保护个人信息领域探索公益诉讼等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良好氛围,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白皮书》、吴中区人民法院办结“不刷脸不让进小区”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相城区检察院办理售楼处非法收集人脸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排查万店掌“人脸识别”摄像头。同时,从2024年“五一”起,我市酒店取消强制“刷脸”认证。 三、关于完善行业自律监督机制方面的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各个部门通过教育培训、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贯,提高群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行业自律等综合治理方面下功夫,全方位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苏州互联网法庭成立后,审理并宣判的首个案件是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集中举办“个人信息保护日”,创新宣传形式,开展面向市民群众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活动,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市公安局依据国家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面技防项目开展管理,建立行业公益专家库,组织专家对技防项目开展验收,引导技防行业建设方依据国标和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建设。同时,苏州已成立安防行业协会,市公安局通过对苏州安防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安防行业健康发展,推进技防技术的科学应用。 下一步,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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