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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关于市区两级共同促进企业持股平台公司落户苏州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1 浏览
建 议 人:
肖诗滔
建 议 号:
319

标 题:

关于市区两级共同促进企业持股平台公司落户苏州的建议

建议内容:
  随着苏州市科技创新工作的不断推进,大量的科技初创企业落户苏州,为了吸引、激励和稳定员工(人才),不少企业设立了“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是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间接持股的一种方式,持股平台其目的是激励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同时保持主体公司稳定性、降低整体税负。目前持股平台公司已是非常普遍的存在。   然而,我们注意到,许多科技企业选择落户苏州的同时,却把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在外地,比如北京上海一线城市、厦门宁波青岛等较高能级城市。   这些企业享受了苏州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公司估值上得到了快速的提升,企业个人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涉及缴纳个税的主要节点为:一是上市前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二是上市前股权转让;三是上市后限售股减持。由于科技企业创始人及骨干团队取得股权的初始成本较低,股权转让或股票减持的价格较高,因而上述三个节点需缴纳个税金额较大。而且,尤其前一、二节点的发生比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来的早,金额大,因此留住持股平台公司的意义非常重大。

  导致大量持股平台公司注册到其他城市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城市能级高的城市,个税地方留成比例高,同时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持股平台的个税政策。   以厦门、青岛、宁波为例,市区两级地方留成比例为40%,其返还比例可达纳税额的36-38%。对于苏州市,市区两级地方留成比例为30%,已比厦门、青岛、宁波等城市有十个点的差距,对于园区、高新区、吴中区区里留成来说为15%,如果仅以区级留成来吸引持股平台落户,毫无竞争力。

  如果不解决该问题,只能眼睁睁看着其他能级高的城市坐享苏州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成果,无法让企业的税收贡献颗粒归仓。   建议苏州市级财政能出台办法,在争取持股平台公司落户时能按两级留成的比例来谈鼓励政策,表面上是市级财政有所损失,但能促进实际税收总量的增加。   另外,针对个人股东也应参照类似办法给予个税奖励,有利于企业在当地发展的稳定性和忠实度。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财政局
协办苏州市税务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4-04-30 16:39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319号提案的答复


肖诗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市区两级共同促进企业持股平台公司落户苏州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科技类企业设立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持股平台”的情况,根据国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都是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办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等扶持力度。同时,对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部门反映,为相关政策的调整完善做努力。


苏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


联系人姓名:王宙骅
联系电话:0512-6861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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