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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关于在苏州自贸区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2 浏览
建 议 人:
张倩
建 议 号:
226

标 题:

关于在苏州自贸区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的建议

建议内容:
  生物医药是苏州市举全市之力重点发展的“一号产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苏州生物医药产业整体已进入加速增长爆发期、创新成果转化期。目前,苏州已集聚生物医药企业超3800家,2022年产值超2188亿元。以PD-1/PD-L1抑制剂为代表的地产创新生物药陆续上市,12款上市的国产PD-1/PD-L1抑制剂中,就有6款出自苏州。   随着生物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分段生产已经成为推动苏州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分段生产有利于区域内的资源整合和产业分工。大分子生物药CDMO企业苏州目前约有10家,大部分CDMO企业实际产能利用并不饱和。有的企业有原液产能但没有制剂产能,有的企业有制剂产能但没有原液产能,受限于分段生产未放开,都无法充分利用此类产能资源。放开分段生产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苏州区域内生物制药企业空置产能,进一步推动苏州CDMO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苏州越来越多创新生物药的陆续转化上市,委托生产的需求将日益增加。对于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MAH,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加灵活地选择原液、制剂生产厂家,进一步降低产品研发和生产成本,推动创新药产品更快研发上市,这对没有产能的创新药研发型公司将有较大帮助。同时,分段生产的先行放开对于苏州生物医药招商引资,特别是吸引创新生物药和CDMO项目落地苏州,将具备差异化的城市竞争优势。   针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国外已经放开并实践了30余年。1992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了《FDAsPolicyStatementConcerningCooperativeManufacturingArrangementsforLicensedBiologics》(许可生物制品合作生产安排的政策声明),同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采取合作生产模式。2008年11月,FDA更新发布了行业指南《CooperativeManufacturingArrangementsforLicensedBiologics》(许可生物制品合作生产安排),明确分段生产、共享生产和委托生产多种合作模式的生产。2016年11月,美国FDA等部门发布行业指南《ContractManufacturingArrangementsforDrugs:QualityAgreementsGuidanceforIndustry》(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明确生产包括配料、灌装、分析测试等多个操作活动,生产商可执行所有生产活动,也可委托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来执行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经营和活动。药品原液生产、制剂生产和包装等分布在全球不同国家或地区已成为国外制药公司常规操作方式,包括罗氏、礼来、辉瑞、默沙东和诺和诺德等全球顶尖制药公司已充分实践了合作生产方式。以美国默沙东公司2014年获批上市的抗肿瘤药物帕博利珠单抗为例,药品原液先由位于美国马里兰州的MedImmune公司生产,药品制剂再由先灵葆雅公司位于爱尔兰科克市的工厂进行生产及灌装,最后由默沙东公司位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威尔逊的工厂包装贴签。   国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颁布实施以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全面推行。在MAH制度下,“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实现“解绑”,药品委托生产逐渐常态化,分段生产的诉求随之显现。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生物制品的分段生产并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国家药监部门尚不允许上市申请及商业化阶段的药品进行分段生产。202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提出:“对于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创新药,或者临床急需等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段生产。”该条款允许特定情况的分段生产,但没有细化情形,且还未落地实施。同时,在该条款的情形外,大部分生物制品仍面临原液和制剂无法分段生产的问题。

  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不断向国家药监部门争取分段生产的试点落地。2021年3月,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宣布,商务部正式致函有关部委,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探索。但是,后续因相关原因,分段生产探索始终未在苏州工业园区实际落地。特别是当前受资本寒冬的影响,苏州大部分生物医药企业融资困难、现金流紧张,无力承担生产厂房(原液和制剂生产线)的建设投入(几十亿元人民币)。此外,针对市场规模较小的药品,企业也没有建设完整生产线的必要,委托生产更加具有经济性。

  为了进一步推动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议我市相关政府部门联合省级药监部门向国家药监部门沟通,争取在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   (一)在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由点及面、逐步推进”的思路,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早期实施方式,选取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基础最好、支撑条件完善的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研究分段生产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程序安排,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长三角(国内生物制药产业集中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   (二)参照国外分段生产的实践经验,探索分段生产的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要求,可以由已上市的品种开始探索、实施,积累经验,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生产规范,最终总结形成适宜国内外分段生产的实施方案。例如,可以从发展较为成熟的单克隆抗体药物开始试点,这类产品工艺明确,风险相对可控。同时,针对当前最火热的ADC(抗体偶联)药物,其生产包含Linker-payload(小分子-药物连接子)、抗体中间体、ADC原液和ADC制剂。其中Linker-payload参照化学药品的管理,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也与抗体中间体、ADC原液和ADC制剂等生物制品不同。ADC企业可以通过Linker-payload、抗体中间体、ADC原液和ADC制剂的分段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和风险。   (三)积极争取国家药监部门给予法规支持,对生物制品的分段生产给予明确规定,从源头上解决生物制品原液和制剂分段生产的问题。

承办单位:
主办工业园区管委会
协办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4-05-22 09:14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详见附件
苏园管【2024】38号(第226号提案的答复).doc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