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关于加强对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2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市民盟 | 建 议 号: | 054 |
标 题: | 关于加强对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随着我市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高龄失能老人亟需陪护,成年独生子女陪护老人的时间精力有限,使得护工在照顾老年人方面作用越来越大。通过对我市医院和护理院护工的工作生活环境、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权益维护以及护工性别比例、年龄结构、学历层次、技能水平、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和座谈,我们提出加强对护工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建议。
本次调研2家市级医院、1家区级医院、1家护理院,护工总人数373人,其中苏州户籍21人,外地户籍352人。性别比例:女性260人约占70%,男性113人占30%;年龄结构:55岁141人,其中50岁以上占92%。学历层次:小学及以下学历181人,初中学历139人,高中及中专学历46人,大专及以上学历7人,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6%。持证情况:持有护工上岗证162人,占护工总数43%;持有健康证人数263人,占护工总数71%。入职年限:在本次调查统计的招聘护工的单位中,入职年限不到5年的护工284人,占护工总数的76%;5年以上的护工89人,占护工总数的24%。劳动保障:签订劳动合同36人(占总人数10%);劳务协议182人(占48%);其他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55人(占42%)。其中,缴纳社会保险金17人,占总数的4.5%。 调研显示,我市护工队伍及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护工整体素质不高,缺乏相关专业培训。护工学历层次普遍较低,沟通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学习积极性不高;大多是女性,体力不强,年龄偏大,精力不足;护工基本上来自外地农村地区,在从事护理工作之前未受到过相关专业培训。
(二)护工队伍流动性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护工承担的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收入却不理想;护工与医疗护理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多数护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极少数护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金,政府和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也未出台相关的劳动保障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护工权益受侵犯时无法得到保障。
(三)护工职责不明确,服务流程不透明规范。护工行业尚未建立明确的职业规范,准入门槛较为模糊,护工责任心、体力条件、专业知识、流程规范、道德素质、个人履历、负面记录门槛等方面缺乏准入规定。部分医院存在以“护工代替护士”的不良现象,服务流程不透明,服务记录、定期培训、专业标准、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并不规范。医疗护理机构内缺乏明确的护工管理部门,护理无明确的服务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缺乏行业准入制度,市场监管比较困难。很多医院护工接受陪护公司管理,这些陪护公司凭借和医院的关系,几乎垄断病区的相关陪护业务。陪护公司专注于找代理、找陪护、谈价格,对于护工业务素质的提升关注不够。缺乏行业准入制度、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劳务合同等,导致护工行业的不良竞争和市场监管困难。
(五)收费缺乏统一标准,患者医疗负担较重。住院护工费主要由病人承担,护工费用占据整体医疗费用的较大部分,大幅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负担。陪护服务没有统一明确的收费标准,存在哄抬价格的现象。按照目前医保政策,患者家属支付的护工费完全没有纳入医保。 (一)完善职业资格认证,优化培训评价体系。规范护工从业资格认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护工行业管理条例。规范护工从业准入,设置科学合理的护工上岗门槛,满足年龄和健康要求、经过医疗护理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方可取得从业资格。陪护服务公司和医院负责对护工实行上岗前规范培训及上岗后的继续再教育培训,人社部门对考核合格者发放“上岗证”。制订规范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操作标准流程,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定期开展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
(二)规范护工管理机制,确保护工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对护工要努力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各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的护工按调配的服务病区进行统一公示,内容包括护工照片、姓名、年龄、从业经历、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以供患者及家属知情选择,实现“项目清晰、患者自选”的服务模式。明确护工的录用条件、工资标准和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探索24小时两班制模式,加强护工公司的监管。
(三)厘清医护业务范畴,设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护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护工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严格区分护士和护工员的护理内容,绝不能由护工承担护士工作职责。构建科学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护工个人职业信用综合评分。政府相关部门设立标准的有关护理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充分明确医院、患者(及家属)、护工、中介公司的权益和责任,尽量减少潜在纠纷,破除行业发展障碍。
(四)加强护工公司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护工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引导医院对陪护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实行招投标准入制度,严防违规利益输送,淘汰劣质中介公司,严防恶意垄断市场行为。通过补贴等方式为护工提供免费体检、给陪护公司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建议明确派遣护工的服务费用交于公司而非护工本人,维护护工、患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达到三者共赢的目的。
(五)明确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分摊护理费用。物价、医疗部门研究制定护工收费指导价,制定合理的护理价格体系,核定统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加强不定期明察暗访,杜绝发生护工收费漫天要价行为。探索尝试更多无陪护病房,由此产生的护理费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医保,由社会和家庭合理分摊费用。
(六)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平衡相关各方权益。借鉴网上出租车公司和电商用户评价制度,设立网上护工供需匹配服务平台,登记护工需求数据,上传护工人员信息,在实现供需精准匹配同时,理顺各方的责任和权利。获得护工资格证书者,方能拥有服务平台上传权限,由住院病人或家属选择护工服务。由所服务的病人或家属、所在医疗机构的护理部,匿名评价护工企业和护工的服务,实现对企业、护工的“积分制”或“星级制”评价,督促护工提升服务水平。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协办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5-31 15:50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详见附件。 | ||
| 138.docx | |||
| 苏卫健办复〔2024〕138号-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54号提案的答复.pdf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