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工队伍规范管理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9 15:42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市农工党 | 建 议 号: | 135 |
标 题: |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工队伍规范管理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改善医疗机构护理服务是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增进全民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随着医疗服务量的逐年增加,医疗机构护理服务需求也不断增加,由于护士数量总体不足,护工成为越来越多患者家庭的“刚需”。2019年苏州市成立国内首家护工协会,2020年苏州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为规范行业管理、推动全市护工行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根据对市区三甲综合医院护工群体的调研,我们发现,医疗机构护工体系建设依然存在不少阻碍。
(一)行业评价与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医疗机构护工尚未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护工聘用和收费标准也缺乏统一规定,导致收费价格混乱、管理参差不齐。全市医疗机构的护工群体大多来源于第三方企业,由劳务公司或家政服务机构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即可进入市场,医疗机构在选择护工企业时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在聘用护工企业后也缺乏服务监管机制和淘汰机制。
(二)岗位资质与服务质量亟需规范。相较于养老护理员,医疗机构护工没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岗位资格,岗位培训也仅有行业协会提供一过性的岗前培训,缺少针对不同病种、不同人群陪护的要求和操作规范。据调研,医疗机构中90%的护工由后勤保障部管理,仅有10%的护工纳入护理部管理,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对护理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包括对护工的日常护理指导、院内感染防护、护士与护工的配合等问题。
(三)患者与护工双方权益均难保障。医疗机构护工费用为患者自费,不论护工的从业经验、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均以服务时长为主要衡量标准,服务质量往往得不到保障。与此同时,根据2019年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但在受调研的护工群体中,88%的护工没有基础工资、与护工企业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无法明确辨析,导致护工的权益难以保障,护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的后劲不足。
医疗机构的护理工作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感受。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配备一定数量、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并按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5年)》,再次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在病区内科学合理、按需聘用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
医疗护理员是由护工规范化形成的新职业,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相关文件的出台,为医疗机构护工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为此,建议:
(一)加强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
由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厘清护士与医疗护理员的职责范围,借鉴长护险服务项目,根据不同医疗场景、不同病种制定医疗护理员开展生活照顾服务的相应项目、内容及标准。明确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工应通过“医疗护理员”资格培训,逐步健全医疗机构护工行业准入体系和陪护工作质量评估体系。由医疗机构护理部对医疗护理员进行院内管理,根据各病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床护比,统一配置每个病区实际需要的护工数,并承担起对护工的日常专业技能及服务意识培训、院内感染防护、疾病和急救知识普及、与各专科护士无缝对接和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精准对接患者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需求。
(二)完善护工行业考核评价体系。
由护工行业协会制订护工行业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全市护工档案库,定期面向护工企业及护工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并予以考核,以护工的执业年限、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成绩、陪护工作质量评估结果为考核依据,对护工进行从业资质分级。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医疗护理员,在医疗机构公示上墙,进而促进护理服务供给更加合理、护理服务能力更加优质。同时,督促相关企业加强人员管理,根据护工企业医疗护理员的专业技能水平、护理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情况,建立对于护工企业的年度监督和评价机制,作为医疗机构聘用护工企业的依据。
(三)制定更为合理的服务定价和薪酬体系。
加强物价、人社、卫健等部门的共同研究,兼顾护工收入和群众负担,制定更为合理的服务定价和薪酬体系。一是制定医疗护理员服务项目收费指导价格,由患者提出需求,医疗机构统一调配,提供全日、半日、计时、按服务项目计次等灵活用工形式。二是制定和完善护工专业等级考评和薪酬指导体系,提出合理的分级待遇指导意见,为具有资质并长期从事护理的人员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三是加强对护工企业的监管,督促护工企业与护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护工的最低工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和休息休假权利,不断提高护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为护工行业规范化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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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协办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4-05-31 15:54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详见附件。 | ||
| 140.docx | |||
| 苏卫健办复〔2024〕140号-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的答复.pdf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