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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关于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0 浏览
建 议 人:
任君磊
建 议 号:
376

标 题:

关于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的建议

建议内容:
  苏州市政府自2017年开始组建政务大数据平台,经过近5年的建设,已梳理编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并建设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苏州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充分发挥了政务大数据在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巨大支撑作用。   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要强化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加强政务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政务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利用。政府与企业数据共享融合可以创造更大的数据价值,不过在此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   

  1、数据开放意愿不强   目前政府各部门数据开放程度较低,数据开放水平参差不齐,非涉密数据无法做到全部开放,社会各层想要取得高质量、大数量的政府公开数据困难较大。   2、数据开放对接不足   政府数据来自各县市、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标准样式多,口径格式不统一,对数据获取后的使用加工造成较大影响。   3、数据开放风险防护不足   新一代信息技术更新日新月异,大量新型攻击手段层出不穷。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大量数据中包含涉及国家安全、居民隐私等重要信息,因此在数据开放时,往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4、法律法规机制保障不足   目前政府数据开放还缺乏配套的制度设计,在数据开放过程中的责、权、利有待明确。由于数据开放的规则、权属、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不健全,致使数据开放过程中缺乏法律机制的保障。   

  1、分级分类开放政府数据   一是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顶部设计,明确分级分类数据开放的标准,制定数据开放的制度和流程推进政府数据的开放;二是建立定期交流机制,积极开展社会各层对政府数据的需求调研,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精准对接社会数据需求,激发数据价值。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数据分级分类开放目录清单,明确数据开放的标准及条件,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数据开发目录清单。   2、加强数据开放标准规范建设   建立政府数据开放标准规范体系,强化数据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应用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监督标准和安全标准,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支撑。   3、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   建立政府数据开放机制,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与责任,确定数据开放流程方法等。建立政府与社会数据开放常态化沟通机制,主动收集数据开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完善数据开放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数据权属、管理、使用及监督要求。   4、提升数据开放安全保护水平   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安全防护机制,根据数据的重要性确定关键数据目录,加强对关键数据的保护。建立政府数据的采集、储存、传输、开发利用和隐私保护等相关安全机制。加快与数据安全防护相关的前沿技术研发,以技术赋能数据安全管理。   

承办单位:
主办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局)
协办苏州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3-05-18 17:12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见附件。

【市大数据局27号】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76号提案的答复.pdf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