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胡艺春 | 建 议 号: | 264 |
标 题: | 关于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几点建议 | ||
| 建议内容: | 最近,盟市委课题组就“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开展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707份,其中答卷人性别,男性占28%、女性占72%;年龄结构,80、90、00后合计占77%,70后及其他占23%;生育动因,“我要生”占59%、“要我生”占17%、“说不清”占20%、“生我要”占4%;生育意愿,不愿生育的仅占6%,愿意生育2孩及以上的占65%;影响生育意愿因素,经济负担重占82%、子女无人照料占71%、优质的教育资源稀缺占53%、职业发展担忧占50%。 若交叉分析,课题组发现:从年龄结构与生育子女数看,选择生育2孩及以上的70后占87%、80后占73%、90后占43%、00后占18%。从性别与影响生育因素看,选择“经济负担重”的男性、女性均占82%;选择“子女无人照料”的男性、女性均超过70%;选择“职业发展担忧”、“优质的教育资源稀缺”的女性达到55%,而男性均未达50%;选择“错过‘优生优育’年龄”的女性占44%、男性占37%。
以上问卷数据,与生育二孩政策调整后的社会反映颇为一致,80、90后等适龄夫妇短暂经历(相对)生育小高峰便迅速回落;与生育三孩政策调整后的社会反映基本一致,叠加疫情对就业、家庭收入的显著影响,90、00后等适龄夫妇生育多子女兴趣缺缺(压力倍增)。
综上所述,适龄夫妇生育预期转弱,是当前全社会人口净增加逐年减少的主因。面对自己能够控制的与不能够控制的诸多因素,育龄青年选择“做自己”,直至外部环境调适更加友善为止。为缓解人口增长颓势,除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外,本课题组建议相关部门以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明确岗位招聘育龄女性最低比例。除国家规定不宜女性就业的岗位外,国家出台“单位岗位招聘育龄女性最低比例”强制性要求,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各级人大要加强执法检查与评估。鼓励单位给予多子女家庭夫妇应聘时放宽年龄、学历、户籍等条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资国企应作表率。
2.增加女性生育年度税收优惠项目。一是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以女性生育当年及其后2年薪酬加计0.5倍,如与研发支出相关,可以叠加计算,直至小孩年满三周岁;二是提高扶养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按照未成年子女个数,加计0.5倍/孩,涉及多个抚养人的需商定,不重复“加计”免征额,直至子女成年。
3.及时足额发放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机制,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生育津贴,人社部门加强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
4.给予住房贷款优惠。多子女家庭,按照未成年子女个数加1计算首套商品房;对因多子女生活所需发生的改善性住房置换,给予首套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降低贷款利率。
5.给予子女教育支持。对多子女家庭,除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分阶段给予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补贴,补贴限额不低于学杂费,或逐步扩大义务教育学段。鼓励有条件地区,给予多子女家庭适当的伙食补助。
6.减免单位教育附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单位兴办托育机构业务指导、监管、考核,对符合社会办学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单位不低于投资托育机构的标准成本费用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抵减,应缴教育费附加仍有结余的,抵减政府购买托位费,直至单位终止办托。
7.给予个人养老金纳税减免。在采用税收递延政策基础上,生育1、2和3个以上的,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分别按照2.4万、3.6万和4.8万/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同时在提取个人养老金时,分别减按2%、1%和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好个税税负政策优化,避免因参加个人养老金而增加个人纳税负担。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参考储蓄存款强制保险政策,要求个人养老金商业化运行机构购买“投资保险”,分散个人养老金投资风险,提高个人参与第三支柱的积极性。
8.加大托育服务扶持力度。相关职业教育机构积极布局托育专业、老年健康护理专业,社区兴办托育机构,积极吸收幼儿保育、早期教育等托育专业毕业生,政府按照托位费标准购买托育服务。给予居家照护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1/2托位费标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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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协办 | 苏州市税务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教育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3-05-11 10:02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胡艺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聚焦育龄群众在就业、住房、教育、托育、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现实困难,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减轻生育、养育、教育方面的压力,致力为生育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2023年2月,市发改委、市卫健委等部门起草了《苏州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经市政府同意,3月10日,由市卫健委、市发改委联合印发。方案包括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加大住房保障和购房租房政策倾斜力度等十六个方面76条措施,均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省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女性就业支持 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文件要求,妥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并享受158天产假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于生育津贴拨付之月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社保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上。 人社部门常态化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特别规定的落实情况;在劳动者依法享有婚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期间,工资支付情况;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女职工劳动合同订立情况以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严厉查处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用工等过程中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开展警示约谈,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查处的典型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关于“单位岗位招聘育龄女性最低比例”,经了解,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人社部门将深入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经常性与集中性、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增强女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住房保障支持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三稳”目标要求,及时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一是合理调整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2022年5月,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时调整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LPR调整为LPR-20个BP,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二是积极落实首付比例政策调整。按照“因城施策”原则,于2022年8月和12月两次调整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款比例,降低首套房购房门槛。三是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且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住房保障家庭实施货币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根据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困难程度的不同,按住房保障家庭人数以及人均18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四是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支持措施,给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且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住房保障家庭优先申请轮候配租公租房、优先挑选户型、调换公租房等政策倾斜,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且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住房保障家庭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对于多子女家庭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将鼓励和督促辖内各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于建议中提出的给予多子女家庭首套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优惠、降低贷款利率等建议,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报请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落地。对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拟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加强子女教育支持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普通小学1200元、普通初中1500元。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小学生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100元,建立随经济发展水平或物价变动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开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资助比例平均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政策。对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200元。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2%。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全面落实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 四、加强托育服务支持 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明确了“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三优先、一推进”拓宽普惠托育供给渠道,优先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给予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纳入“十四五”新建、扩建幼儿园设计规划配套;优先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从优化土地规划政策、拓宽普惠供给渠道、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强化人才培养、开展示范建设、加强服务监管等六个方面,全力推进政策制度联动。特别提出:对已备案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1万元/托位的建设资金补助和300-800元/人/月的托位运营补助,对降费收托困境婴幼儿的,在原补助标准上再增加500元/人/月;对示范性托育机构、品牌连锁化发展或收托婴幼儿150人以上的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根据省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托育机构用水电气热使用民用价格政策落地,开展托育机构纾困专项行动,各级财政对32家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发放一次性纾困补贴150.57万元。落实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婴幼儿寄托在备案托育机构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报销250元/人/月的保育教育费。 探索“医育结合”新模式,支持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建立福利性托育机构——苏州工业园区童元托育服务中心,实行与幼儿园紧密合作,充分发挥三甲专科医院和儿童早期发展基地资源优势,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荣获全国总工会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荣誉称号。支持姑苏区创新“一老一小”服务理念,免费提供社区闲置用房,探索构建“养老+托育+卫生”一站式整合型服务载体,针对3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重点人群照护需求,加快建设苏州首家健康服务综合体——宝运路健康综合体,实现“老幼共托、医养融合”,被确认为江苏省首批社区托育示范点。常熟市大力支持国企办托,支持国企运营管理的托育机构共4家,托位达710个,加强优势资源整合,并建成常熟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打造婴幼儿照护服务新高地。工业园区紧扣群众送托需求,积极推进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要求能开尽开,应开尽开,目前已有50%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五、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有利于减轻抚养子女负担。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增加女性生育年度税收优惠项目”、“减免单位教育附加”、“给予个人养老金纳税减免”等建议,由于现行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集中在中央,税务部门将在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委员的建议加强调研论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协同相关部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