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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立法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1 浏览
建 议 人:
朱坚
建 议 号:
185

标 题:

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立法的建议

建议内容:
  化解矛盾纠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多元化解与社会治理中,探索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上海、安徽、山东、浙江杭州、福建厦门、湖北武汉、云南曲靖等省市相继出台《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而我省目前仍未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二十大报告中明确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同时也强调需“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也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落实相关工作,但其效力等级尚不属于法律法规,一些机制性障碍难以突破,实施效果仍有局限性。苏州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节点城市,同样具有地方立法权限,在市域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推进进程中,有必要一着不落,奋勇当先,以立法引领改革,为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建设“强富美高”新苏州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化社会环境。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工作,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从党中央要求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二十大更是要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作出战略安排。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是有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从矛盾纠纷化解需求看。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决定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大大小小的事都打官司,必然不堪重负。从法院受理案件看,苏州地区两级法院2016年受理案件24.5456万件,2021年受理案件31.6246万件,较5年前增长了28.84%;以太仓为例,太仓法院2016年受理案件15874件,2021年受理案件17872件,较5年前增长了12.59%。加之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多样,单靠司法渠道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纠纷解决需求。通过立法推动纠纷解决多元共治,有利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践看。近年来,安徽、山东、黑龙江、福建等十多个省区市出台多元化解纠纷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这些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探索证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具有彰显良法善治的现实意义。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有助于从整体层面解决当前本地区多元化解工作面临的缺乏统筹协调、调解前置程序等制度规范不健全、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等困难和问题,为深入推进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此,建议苏州政协向市相关部门和苏州人大发出提议,组织开展专项立法调研,尽快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列入立法计划,明确各类解纷主体的地位、作用及职责任务,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明确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类型,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与监督等。   一、深入调研,融合吸纳其他省市立法经验。   通过各省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比较,编纂体例上均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纠纷解决途径、纠纷解决程序衔接、纠纷解决组织建设、保障措施、管理监督考核、附则等内容,同时各地也充分利用了地方立法的空间及立法权限,在现有法律空间内进行了制度创新,大量吸收了中央改革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内容,将司法改革成果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我市应借鉴此前各地区的经验,进一步紧扣本地区实践特色、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成果,为出台相关条例提供智力支持。   二、认真总结,提炼本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要立足本地区矛盾纠纷化解现状,重点围绕用于纠纷解决的公共资源和权力的合理规划及分配,确定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管辖权限、人员构成和功能,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宏观发展战略、制度建构和基本原则,规范其运作的基础。   三、重点突破,锚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重难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涵盖诉讼与非诉讼两大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旨在明确纠纷化解主体、协调诉讼与非诉讼途径运用上的选择问题和衔接问题,属于综合性立法,涵盖公权力机关、社会和个人的救助力量。可以重点围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协商和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制度建设短板,推动政府、社会、市场三大主体协同性治理,引导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企业单位参与和承接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矛盾纠纷综合性一体化处置。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司法局
协办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政协办公室;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3-05-18 15:18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A

对外公开

苏州市司法局

 

(2023)苏司办字第23号           签发:倪云开

 

 

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

185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朱坚委员:

    您好!

现对您提出的政协建议“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立法的建议”作出如下办理意见:

近年来,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重要指示,着力构建具有苏州特色市域一体、专综结合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苏州提供坚实基础。2022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及两级调处中心共受理调处矛盾纠纷205232件,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为95.03,较2021年下降9.74,公众安全感达99.32,名列全省前茅。

一、我市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大力加强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汇聚各类非诉解纷力量,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非诉解纷体系,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全面推行“两代表一委员”“法官、检察官、警官、 律师”等进村(社区)、进网格,建立责任到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灵活运用多种协商形式,使广大民众有机会、有渠道、有能力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全过程。突出对劳动争议、医患、交通、物业、旅游、消费、教育领域的专业化、行业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动。在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中,我市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健全完善县(市、区)、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实施意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下发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环保纠纷、校园纠纷等专业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意见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诉调、检调、公调、访调对接机制的文件,共同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发展。在深化公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律师进所服务机制,加强法律服务与调解工作相互融合,在基层派出所、交警中队、看守所等引入专业律师,极大提升了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和成功率。目前,市司法局与市中院正在起草深化诉调对接的意见,在调解前端、诉前、诉中、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全方位加强对接,共同推动诉源治理。

(三)推动多元覆盖调解组织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市以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网络为目标,坚持实战引领、群众需求导向,强化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建设,稳步推进医患、劳动争议、物业、婚姻家庭、消费、环保、校园纠纷等多领域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全面推广派驻制调解模式,联合市工商联,推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个人调解室打造民间调解品牌,形成了覆盖城乡、专业多元的调解组织体系,打造了具有苏州特色的3N31人民调解工作模式,方便了群众及时、就近获得专业调解服务。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工作,依法承接矛盾纠纷集中多发部门和领域的调解服务。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有关情况

据了解,国家层面正在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立法工作,省级层面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工作也已经立项启动,预计将于2024年正式发布。我市将会积极总结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努力为国家层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和省级层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贡献苏州智慧。

 

 

苏州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8日

 

 

联系人姓名:陆红英

联系人电话:13616279057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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