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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全监管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1 浏览
建 议 人:
杨哲
建 议 号:
130

标 题:

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全监管的建议

建议内容:
  新能源汽车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目前“双碳”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市车管所数据显示,2020年12月,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5.76万辆,2021年增至11.6万辆。截止2022年10月15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稳居全省第一、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仅次于北京、成都、重庆,位列第四。其中,新能源汽车20.29万辆(市区10.06万辆,县市10.23万辆),占比4.05%。新能源汽车数量实现翻番,初期推广政策已初步达到成效。预测到2025年,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8万辆。   充换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基础配套,是城市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苏州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底,我市累计建成充电设施约2.2万个,其中私人充电桩约1.35万个,公共充电桩约0.59万个,专用充电桩约0.26万个。预计到2025年,我市需累计建成充电桩20万个,全市车桩比达到2∶1左右。其中私人充电桩不少于15.5万个,公共充电桩约3.6万个,专用充电桩约0.9万个。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推广和基础设施快速普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准入、建设和运维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就成为政府亟需解决的难题。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和监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制度存在盲区   充电桩的电压普遍高于220伏,最高可达到750多伏,触电是充电桩使用过程中最大的隐患。室外充电桩的工作条件恶劣,长时间的工作势必造成安全性能降低,超过一定时间周期将不能保证使用的安全性。特别是建立在小区的自用充电桩,由于设施分散隐蔽,缺乏专业人员的定期维护保养,更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此外,因碰撞倾倒、水浸受潮、元件生锈等因素导致的漏电危险,也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受政策利好的吸引,许多原来并不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开始生产充电桩。加上市场还不规范,导致目前的充电桩行业鱼龙混杂,各生产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不同,产品质量有一定差异,某些产品还存在质量缺陷。充电桩的优劣不仅是产品质量问题,也关乎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而目前充电桩产品尚不在3C强制认证目录内,这就从制度上造成对充电桩产品的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在当下充电桩基本处于“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及时”的状态。没有强制性规定,对于个人安装充电桩而言,产品选择没有依据。对于企业而言,可能会降低标准,不及时做好后期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工作。虽然充电桩生产企业一般会应客户要求或者出于有利于市场推广的目的,选择做CQC认证。而CQC认证是自愿性认证,没有强制性。一旦充电桩发生事故,将无法进行责任认定。   2.安全监管缺乏针对性文件   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充电桩相关的监管规范也将不断完善。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稳步推进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2021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充电桩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及充电桩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情况公告(第95期)。   在市级层面上,针对充电桩安全监管方面的针对性文件尚没有出台。目前我市已经出台的《苏州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规划》、《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吴江)、《张家港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等政策文件中,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和审批工作上。对充电桩的安全监管问题虽有所涉及,但具体执行标准、市场准入和惩罚措施等表述相对笼统,可操作性弱。   3.消费者风险意识和知识储备不足   根据2019年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首次公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风险监测结果显示,70%的充电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为“严重风险”,这意味着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灾难性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身体残疾等严重后果,但多数消费者对此却一无所知。他们仅仅能根据使用手册或者操作提示,按部就班地完成充电操作,对一些异常状况认识不清,风险意识不强,专业技能不足。   到2025年我市规划建成的20万个充电桩中,私人充电桩占比超过70%。而《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既有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等责任。”这本身对广大消费者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将本属于政府的社会公共安全监管职责,部分进行了转嫁。作为普通消费者,不会具备比较专业的电工知识,无法分辨充电桩产品是否处于安全工作状态,他们操作这种高压设备进行充电本身就比较危险。至少在目前条件下,消费者是不具备独立识别和消除充电桩安全隐患的必要知识储备。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它的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它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这里面就有公共安全的元素,因此政府部门在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同时,应对消费者的充电桩安全风险意识进行引导,强化必要的知识储备。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适时制定并出台《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对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分工、追责处置机制进行明确并细化,压实运营商、物业公司、自用人等多方在充电桩建设、使用和运维中的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市充电桩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2.对于充电桩这类威胁公众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理应纳入3C强制认证体系。在此之前,我市应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如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全市在售、在用充电桩产品及其运营商、物业公司、自用人进行专项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设定CQC认证作为本地市场准入要求,作为政府采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之必备条件。   3.在充电桩安装密度达到一定水平的车库、充电站、停车场等场所,应逐步接入“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系统,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应进行告警。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便于政府部门利用上述数据开展全市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同时,应就近增设火灾消防联动系统并补充完善消防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应能远程遥控切断电源,消防部门同时能收到报警。   4.对申请快充充电桩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要求其自购充电桩产品必须具备CQC认证,且接入“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充电桩附近应单独配置专用灭火器,申请人需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对充电桩安装数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小区物业,应配备一名安全员,需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上岗。   5.在新能源车上牌时,对购车人进行充电桩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风险警示教育,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应急知识培训等。在驾乘人员培训和考核中,适当引入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协办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3-05-29 13:12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附件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30号提案的答复.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