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关于我市营商环境再优化,促进民营企业平稳发展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0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徐伟伟 | 建 议 号: | 303 |
标 题: | 关于我市营商环境再优化,促进民营企业平稳发展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内容:背景:改革开放40年来,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人民持续推进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成功实现了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跨越,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展起来。几十年来,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缴纳了全国企业一半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GDP,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市的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在我市发展平稳向好,尤其在疫情背景下市委市政府也出台多项扶持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民营经济调结构、增效益、促转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充满活力的最大基础、优势和潜力。 (一)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突出。产业空间的限制制约了中小规模民营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经营成本。随着产业空间的限制,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市政府只能把有限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大型企业、招商项目用地,我市本地的中小民营企业基本申请不到用地指标,土地制约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严峻。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发展层次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导致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中美贸易战,疫情的影响持续将给企业带来严峻的外部环境,苏州对外贸易体系发达,受贸易摩擦的影响,一些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受到严重的影响,“融资难”问题更为突出。受贸易摩擦和国际疫情的影响,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增长,坏账增加,企业现有的现金流链条难以维持企业的持续发展。现有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银行以及大规模信贷平台,具有严格的贷款准入门槛,银行贷款担保手续繁、周期长,而中小民营企业大多发展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弱、资信水平较低、制度规范不全,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需求,部分民营企业不惜向小额担保公司借款或借高利贷用于资金周转,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风险。
(三)供给侧背景下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处于转型升级发展的阵痛期。一是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一些产能过剩的传统企业难以维持稳定的发展;二是对于一些难以利用技术创新以及或者具备规模效应的竞争性中小企业难以形成产业链优势容易被市场淘汰;三是民营企业在招人、用人方面仍存在一定困难,企业在转型时期遇到的人才流失、人才难招等用人问题持续突出。 建议:
一是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保障民营经济用地需求。尝试采取创新供地方式,差别化供地价格,支持存量土地盘活挖潜等措施来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优质中小民营企业重点扶持。
二是加强融资体系建设,破解民营经济融资困境。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思想,把贷款投到符和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信息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三是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提升中小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实现治理结构现代化和管理方法科学化,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财务、质量、安全、用工、风险等基础管理,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技术培育,加强产学研与中小企业的链接,建立多方位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产学研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是建立常态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企业家交流沟通机制。定期召开由市领导和企业家参加的营商环境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企业家的诉求和问题,形成当月问题清单,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处理。建立市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五是建立非公经济人才培养、引导、教育机制。增加工商联的培训费用,加大对非公经济人才的教育引导。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理想信念教育,实施优秀企业家轮训和教育工程,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教育纳入全区人才培育体系中,依托江苏社会主义学院、知名高校等每季度开展培训。加强年轻一代企业家教育培养,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六是健全法治环境建设,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严格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假错案;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协办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苏州银保监分局;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工商联;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3-05-29 13:48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附件 | ||
| 303号提案.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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