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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建议法院优化诉前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率,缓解办案压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1 浏览
建 议 人:
邵玉琴
建 议 号:
062

标 题:

建议法院优化诉前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率,缓解办案压力

建议内容:
  法院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将符合条件的案件转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由驻院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其建立既是现实需要,解决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困境,也与我国历史传统有关,“以和为贵”。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减轻法院及法官负担的同时又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2022年苏州全市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确实为法院分流了一部分案件,据统计:2022年1月至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263825件案件,审执结210016件,其中诉前调成功调解结案的有60172件,为法院办案着实缓解了点压力,但还未充分发挥其功能。这与当前法院诉前调解存在诸多不足有关。

  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在诉前调解的启动程序上,没有做好案件分流,合理规范诉前调解适用范围;   诉前调解分案机制审核不严,很多不应当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被错误的分流,一旦进入调解程序势必会拖延案件的正常审理,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与权利的保障,也影响案件的调解率。甚至有的基层法院还存在“一刀切”情形,不管法律规定能否适用诉前调解、当事人是否同意适用诉前调解,只要进入法院的案件,一律走一遍诉前调解,这有悖于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意义。这样做只会放缓纠纷解决进度,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负面态度,认为法院在推诿、拖延解决案件;使当事人认为诉前调解变相成为不立案的缓冲池,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二、诉前调解程序不够规范,调解审结期限随意强。   当事人将起诉的材料提交给法院,法院收到材料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告之当事人调解大约需要的期限。案件经常出现久调不结的情况。调解期限比较随意,诉前调解快的周期约2个月左右,慢的要半年以上,没有统一的程序管理,司法实践中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   三、专业性调解组织少,调解员层次参差不齐及整体综合能力素质不高;另,因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积极性与办案热情,难以形成一支稳定的调解员队伍。   据了解,目前诉前调解的组织其中有:公司、工会、商会、社区、公证处、社会组织等;调解员其中有:公司人员、公证员、社会组织人员、律师、退休法官等。因专业性调解组织少,调解组织又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及调解人员整体综合能力欠缺,导致调解案件走过场、成功率低,最后案件还是回到法院进行审理,浪费了时间,难以使当事人满意。

  为使诉前调解发挥其案件分流作用,提高调解率,缓解法院案件审理压力,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   法院要明确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依照案件性质,可以将案件分为应当诉前调解的案件,可以诉前调解的案件与不能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对于应当调解的案件,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即使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直接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调解,也不包含不适用调解情形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鼓励当事人调解,让其感受到诉前调解的便利性与时间上的快捷性。如果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愿,不作强制要求。对于不应当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主动申请诉前调解,也不能对其进行调解,只能立案进入诉讼审理程序。   二、规范诉前调解案件的办理流程及规定统一的调解期限。   法院内部应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诉前调解案件的受理期限、调解期限等作出明文规定,在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告当事人,避免久调不结。对每起案件,从当事人来到法院对案件起诉,立案庭接收案件,实行全流程记录监控,规定时间节点,及时处理。对超过期限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审理,繁简分流,将案件有序过渡到诉讼程序。   三、建设一支业务能力强、公平公正的调解员队伍;   (一)完善选任机制,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规范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程序,实现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动态调整。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调解率低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进行淘汰,建立一支调解经验丰富,法律理论水平高,综合素质能力强的调解员队伍。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调解员整体素质,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三)落实经费保障,提高诉前调解员的待遇,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及调解队伍的稳定性。      法院如果能将诉前调解工作规范,确实能增强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决纠纷需求的同时,也能解决现阶段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妥善处理群众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坐实调解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承办单位:
主办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办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3-03-13 10:51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

62号提案的答复

 

邵玉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法院优化诉前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率,缓解办案压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提案收悉后,本院高度重视,一方面,与您当面沟通,深入了解提案的由来、背景、当前苏州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另一方面,本院对全市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开展了一轮大检查,通过基层调研、系统数据核查、来信来访梳理等方式,全面掌握目前诉前调解工作开展现状,发现确实存在诉前调解程序不够规范、调解员数量不足及调解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院多措并举加以整改。

二、工作措施

1.明确诉前调解案件范围,规范诉前调解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诉前调解案件范围,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将非诉讼纠纷解决


机制挺在前面”的总要求和最高法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除不得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外的民商事纠纷,都应当引导在立案前委派先行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立案。同时,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工作流程,要求全市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诉前调解案件管理平台,明确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不能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在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后7日内完成登记立案工作。

2.加强诉前调解案件监管。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工作考评通报制度,将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审理期限、超期诉前调解案件数量等指标纳入对下通报和条线考评内容。严格立案纪律,对违反法律规定人为阻滞收案、限号立案、故意拖延立案等情形,要严肃问责。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完善诉前调解案件管理平台,上线诉前调解案件期限管理功能,将调解期限届满的诉前调解案件自动结案并转入立案审查平台,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案件的期限管理。

3.着力提升纠纷非诉化解成效。通过建立实训基地、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调解主体的培训、指导,切实提升调解人员的纠纷化解能力。大力培育市场化调解组织,推动形成公益性调解与市场化调解并行模式,建立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开展“金牌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典型案例”等评选活动,总结推广调解经验,扩大特邀调解的社会影响。

4.探索实施商事纠纷有偿调解。在现有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多元发展的调解格局下,探索开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新模式,在诉前调解中探索有资质的商业调解组织开展有偿调解服务,推动商业调解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5.进一步凝聚推进纠纷化解合力。坚持将党的领导落实到诉源治理工作全过程,有效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优势,压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各方主体的纠纷化解责任。推动建立诉源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各相关单位专人负责、联席会商、信息共享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支持,解决特邀调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更加积极主动对接矛调中心建设,推动发挥部门协同、系统集成的优势,实现从“场所集中”到“整合发力”的实质性转变。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38

 

 

 

联系人姓名:陈亚玲

电话:68552201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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