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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关于扩大创新产品采购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1 浏览
建 议 人:
顾万勇
建 议 号:
088

标 题:

关于扩大创新产品采购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的建议

建议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开展科技创新、推进自立自强的出发点落脚点,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科技型企业调研时,企业反映遇到的一大困难是创新产品市场认可度低、竞争力弱,进入市场比较困难、阻力较大。苏州工业园区某家主要产品为装配式PTC地暖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性能和节能优势突出、市场前景巨大,但由于多种原因,无法进入本地市场,目前主要在新疆、甘肃、宁夏等西部地区的公建和旧房改造项目上推广应用。昆山有家从事夜视摄像头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正抓紧IPO,急需做大市场规模,但由于规则限制,当地政府的智慧城市项目无法采购支持。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需要政府部门“雪中送炭”,建立健全创新产品采购制度,给予科技型企业更多的市场和应用场景,牵引创新产品加快成熟发展,助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近年来,苏州市积极探索实践,创新思路举措,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但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为此,我向30多位科技型企业家发放调查问卷,走访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了解创新产品采购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对标部分创新型国家、相关省份以及上海、杭州、深圳、青岛等城市进行比较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形成了本提案。

  (一)缺乏专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的政策法规。从全球范围看,政府采购作为激励创新的政策工具是通行做法,美国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工业、半导体工业的快速发展,基本上是靠政府采购给予第一推动力;韩国法律规定,对尚处于市场发展早期需要重点扶持的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在性能相近情况下,即使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政府也要优先购买。我国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工作,早在2006年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就明确提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后来,多部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提出明确要求,比如,2022年1月实施的新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强调,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强调加强创新产品应用,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完备产业体系,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等示范应用,建立重要产品快速审评审批机制。近年来,广东、浙江、安徽、江西等省份,以及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出台政府首购或订购文件,为创新产品的采购与服务开启“绿色通道”。比如,2019年7月浙江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指出全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同时,通知要求逐步提高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比例。比如,2022年4月,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在符合规定条件、程序、标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近年来,苏州市相继出台了支持采购创新产品的政策举措,但散见于相关政策和文件中,不够系统,不成体系,没有产生较大影响力。   (二)采购创新产品形式比较单一。目前,主要是政府采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购刚刚起步,2022年3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其中第7条明确,“加快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明确。对采购《苏州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目录》内产品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使用产品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但类似政策尚未拓展到其他产业领域。此外,推动央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购尚未启动,富矿有待开采。   (三)政府采购创新产品规模不够大。主要表现为:一是采购产品有待扩大。目前,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目录,由工信部门围绕首台(套)、软件、装备制造等方面提出清单,财政部门审定后与工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由于进入目录的创新产品需适用采购领域、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荣誉,与江苏省创新产品目录不能重复,那些自主创新水平高但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也就无缘政府采购,所以进入苏州市目录的创新产品数量比较少,2022年只有20多个。从省级层面看,2022年全市仅7家企业产品获江苏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二是采购方式有待优化。政府采购创新产品以涉密采购为主,各采购单位可直接单一来源或询价向供应商采购;由于受限于涉密形式无法对外公布,科技型企业知晓面、受益面还不够宽。三是采购人主体有待拓展。目前主要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含国有企业,政府采购能力还不够强。   (四)没有形成采购创新产品工作合力。目前,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创新产品工作,主要是财政、工信部门在推进,而创新产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多方面,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待着力发挥。

  (一)研究出台专门政策法规。学习借鉴相关省份和兄弟城市的做法,研究制定专门政策法规,立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构建以政府采购为重点的多形式采购创新产品的制度安排,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生态。   (二)强化政府采购示范带动作用。一是扩大采购人主体,将采购人主体由政府机关,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以及以公共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包括研发采购、共性技术采购和创新产品采购。二是完善创新产品入库制度,针对创新产品特殊性,在采购需求、采购标准、评审等流程上给予倾斜;针对目前意见最集中的准入与价格机制,充分考虑创新产品特别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的权重,不得以无商业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和创新产品参与采购。三是优化采购方式,可依法采取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开展采购。四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在符合规定条件、程序、标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解决决策者和采购人的后顾之忧。五是构建倾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定产业领域的采购政策,积极为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大社会力量采购力度。一是抓好平台搭建。探索建设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平台,推动科技型企业与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在平台上的供需对接,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二是抓好政策激励。市工信局提供的数据,《苏州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目录》产品采购奖补政策实施良好,2022年对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6家医院给予1025万元奖补,涉及25款产品、采购额8716.7万元。要在总结经验做法基础上,将这一政策拓展到其他行业,具体可根据四大产业创新集群不同细分领域的特点,研究制定不同行业创新产品采购奖补政策。   (四)引导推进央企采购工作。近年来,我市引进了许多知名央企,感到央企一个重要价值是可为苏州科技型企业提供全国市场,要密切与央企的合作,使苏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央企供应商,或通过央企进入国内外市场。要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比如与中国电信集团达成支持行业科技创新协议,让更多电子信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中国电信供应商名录(绿色通道)。   (五)抓好其他领域采购。调研中,有企业反映,创新产品最好、最早期的应用场景往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因为经过学界认可的设备产品才可获得产业界和政府部门的认可。但是,目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国产创新产品还存有偏见,加上事业单位采购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且不需特定资质认证,而采购国产设备不免征且需要严格资质认证,这让一些处于追赶者位置的科技型企业难以开展国产替代和技术升级迭代。要积极对上争取,推动国家优化这一政策,并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创新联合体;完善对在苏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各类经费支持制度,对购买国产设备提出要求,强化采购国产创新产品的鲜明导向。   (六)构建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产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级各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思路举措,拓展更多创新产品市场和应用场景。建立采购创新产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财政局
协办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3-05-25 16:18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请参考附件:苏财办〔2023〕121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88号提案的答复

苏财办〔2023〕121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88号提案的答复.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