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赵婧 | 建 议 号: | 392 |
标 题: | 关于春节期间有条件恢复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贴对联,包饺子、年夜饭、守旧岁、拜新年、放鞭炮,这些刻进我们大多数人记忆的仪式,它们代表的绝不仅是新年的一阵热闹,更关联着家人的团聚,一年辛劳的安慰,未来幸福的期许。“爆竹声中辞旧岁”或许是最令小朋友们兴奋的内容,哪个小孩能拒绝那噼啪作响,火焰飞天和硝烟弥漫的刺激呢?哪个成年人不愿意在火树银花中回想起儿时的快乐呢? 诚然,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环境都在变化,不可能也没必要为了追求传统的“年味”而不顾现实条件的限制。但是,民俗的背后,是精神和文化的传承,是人与人之间的拉近距离,促进交流,是一种自发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生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如今,形势风云变幻,疫情仍然严峻,任务艰巨繁重,从个人到社会,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重要关头,更需要提振精气神,增强凝聚力,以乐观态度与无畏勇气,迎接挑战,共渡难关。 为此,希望政府能在一定条件下,放松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具体建议为:1、在传统文化内容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如除夕,春节,初五,十五等,限定时段和区域内允许民众燃放烟花爆竹,并做好宣传和监管工作。2,以村、社区为单位,圈定安全燃放区域,并准备好临时消防措施。3、引导民众文明有序参与燃放活动,并在燃放烟花后自行清扫。4、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和庆典活动中组织集中专业燃放,营造喜庆的节日氛围,传承风俗传统。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公安局 | |
| 协办 | 消防支队;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3-05-25 15:01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A 苏州市公安局文件 〔2023〕公办函字第60号 签发:魏杰 ━━━━━━━━━━━━━━━━━━━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 第392号提案的答复 赵婧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有条件恢复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于2017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目前市区禁放区域611.59平方公里(不含水域),包括姑苏区全域,吴中、相城、园区、高新区大部以及吴江区主要镇区核心部位(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四县市自行组织禁放)。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禁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烟花爆竹违法燃放警情持续低发少发,禁放区内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类警情和案事件保持“零发生”,禁放政策对古城保护、城市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市人大曾评价《禁放条例》是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最好的一部法规性文件。 今年春节前,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很多群众刚刚经受了感染新冠病毒之苦,因中华传统文化中燃放鞭炮兼有镇邪驱瘟的期许,市民群众寄希望于燃放烟花爆竹驱赶疫情,同时也希望春节更有“年味”。《人民日报》也就“一刀切”的禁放政策提出质疑。从全国来看,部分城市相继调整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明确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和个别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为烟花爆竹燃放的精细化管理提供了示范。 这些禁放政策风向的转变,倒逼我们必须因时因势优化禁放策略,确保我市禁放政策实施既有实效又有温度。 根据前期调研,拟初步提出以下两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启动修法程序。修订《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将规定中“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吸收提案中的意见建议,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允许群众适量燃放烟花爆竹,出台“设置集中燃放点”等相关措施对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倡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节日期间组织集中专业燃放,营造节日氛围,传承风俗传统。但由于修改条例需要提前列入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当前已不具备纳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条件,待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后按规定开展。 第二套方案:根据实际调整禁放范围。按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燃放区域、地点。考虑到人民群众燃放意愿,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推动各地人民政府缩小或取消禁放区域。 感谢您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苏州市公安局 2023年5月22日 联系人姓名:朱晓春 联系电话:13706200023 抄 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