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李梦琦 | 建 议 号: | 204 |
标 题: | 关于支持药食同源产品进入医保定点药店销售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放开后,社会面感染人数急剧增加,对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形成较大的考验,从长远来看,增强抵抗力、提高防病能力是大众的普遍心声,百姓渴望有更多优质的大健康产品。
中国自古有“药食同源”的理论,亦称“医食同源”。目前,我国历年经原卫生部或卫健委公示的食药物质(即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已达117种。食药物质具有防病治病作用,而且价格实惠,以其为原料,可开发制成代用茶剂、浓缩膏方饮品、糕点、固体颗粒等丰富多样的药食同源养生产品,是老百姓日常保健的上佳选择。
但自2019年国家医保局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骗保”专项行动,全国多地要求定点药店下架保健食品等非医疗产品。此后,非药品在医保药店难觅踪迹。此举虽然一定程度阻断了骗保行为,但医保资金的流失源于药店的管理漏洞、监督缺位,若因噎废食将有益于人民的好产品拒之门外,既不方便百姓生活,也切断了药店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不利于药店经营发展。 理由如下:
1、已公布的食药物质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我国传统饮食习惯而遴选出来,经过安全性评价,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国药典》等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物质,并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认可,在安全上有保障。
2、苏州经济发达,生活水平高,百姓有较强的养生保健意识。定点药店作为受监管级别最高、管控最严的零售场所,深得消费者的信赖;定点药店的从业人员专业程度较高,也能够给消费者相应的用药指导。因此,允许药食同源产品进医保定点机构销售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行动,具备可操作性。
3、药店售卖商品多样化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日本等国家,一家药店除了药品,往往还经营各类有机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材、化妆品、日用品等,既能满足民众的养生需求,又能最大化药店的资源利用,增加客流,促进经济发展。
4、地方出于医保资金的考虑,不敢放开药食同源等滋补品销售。但医保资金流失的原因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管理。只要在医保定点机构内做好“医保区”和“非医保区”分区管理,辅助电子设备监控,分开结算,医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明察、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的方式督促药店规范销售,做好定点药店的动态评价考核淘汰工作,便能在保障群众实惠的同时避免医保盗刷的乱象。 建议:医保局要坚定信心,解放思想,加大政策放开力度,支持药食同源产品进入医保定点药店开架销售,大力发展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造福广大人民百姓。
主送部门:苏州市医保局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
| 协办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3-05-22 10:33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李梦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药食同源产品进入医保定点药店销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药食同源物质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明确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二、工作举措 为积极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按照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保证基金使用安全的原则,针对您提出的提案,我局进行了多轮会商研究,于2023年4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14号),允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国家卫健部门公布的食药物质目录内产品(包括代用茶、固体饮料等)。 同时我局也将加强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加强行业自律,分区分类摆放,做好标识,严格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不得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食药物质纳入医保基金结付范围。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意义。我们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8日
联系人姓名:张玮 联系电话:6753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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