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关于健全完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1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翟二生 | 建 议 号: | 135 |
标 题: | 关于健全完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走访调研张家港相关情况 随着素质教育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以及体育、音乐等文体类科目逐步纳入中考内容,以增强孩子身体素质、培养兴趣爱好、提升文学艺术科技素养为主要目的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持续受到家长青睐。同时,“双减”政策有效落实后,原来部分学科类培训机构逐步向非学科类培训转型,非学科类培训市场加速升温。近两年来,省级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或管理办法,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培训内容、办学场所等多方面提出规定要求,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但在调研中也了解到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监管部门职责还不够全面和清晰,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事项还未列入相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有照无证、证照全无、家庭作坊式非学科培训机构普遍存在。二是政府部门协同连动审批管理机制尚不够健全完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涉及文体广旅、科技、教育、卫生、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现状情况基本上还是文体广旅、科技等部门独立操作为主,其他相关部门或是主动参与积极性不高,或是因审批信息未能共享而没有及时跟进,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三是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规办学的执法依据还不够细化明确,有的部门如文体广旅、科技部门缺乏相应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配置也不到位,面临执法处罚难等问题。 一是细化明确审批监管工作职责。对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类别等因素,分类界定明确相应的审批、监管、执法部门工作职责以及执法适用法律法规;细化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领证营业的必备条件和办理程序,依法依规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相关部门应细化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注重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监管服务机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及众多事项,要坚持分工协作有机结合,既要明确牵头部门职能,也要明确具的分工负责部门职责,充分发挥信息化工具优势,建立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提高协调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审批、监管等条件要求和审批流程等线下办理一窗口和网上办理一端口等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三是强化存量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加强宣传告知,指导新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做到设立一家规范一家。开展存量培训机构调查统计,建立台账清单,指导督促其对照标准主动办理审批手续,未达到要求的加快督促整改,努力做到应管尽管、规范经营全覆盖。探索建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红黑名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引导家长审慎选择校训机构。
四是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借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监管模式,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完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APP“苏培宝”,增加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学费专用监管账户模块,严格控制一次性收取学费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长时间跨度收取学费形式,避免出现学校类培训机构“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
五是发挥行业协会协调自律作用。在以往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和后续“双减”学科类培训机构关停、转型过程中,民办教育协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应注重引导成立非学科类培训机行业协会,制定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章程,引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经营,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工作,逐步构建起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调协同配合的良好管理秩序。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教育局 | |
| 协办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3-05-23 07:46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详见附件 | ||
| 〔2023〕苏教办复第106号.doc | |||
| 〔2023〕苏教办复第106号.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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