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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关于进一步发挥再担保作用,助力金融惠企发展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1 浏览
建 议 人:
工商联
建 议 号:
039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发挥再担保作用,助力金融惠企发展的建议

建议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实体经济要发展,金融是后盾,担保就是桥梁纽带。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劳动就业的主渠道、技术创新的主要源泉,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载体。由于小微企业手中可抵押资产少且信用记录不足,资金紧、融资难是首要瓶颈,亟需担保业务为其增信。目前,苏州正持续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加大服务小微和“三农”主体的融资力度。根据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苏州市共有融资担保机构24家、分支机构9家,纳入全市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有19家,含5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1-9月,全市融资担保机构为9708户(个)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446.57亿元担保服务,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居全省前列。融资担保为服务实体、普惠小微提供了很好的金融支持。但目前苏州融资担保机构受资本金或其他条件限制,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融资担保能力薄弱。一是资本能力有待提升。苏州融资性担保公司普遍规模小,注册资本少,业务开展乏力,受此影响,放大倍数已接近高位,倍增计划目标面临压力。二是绩效考评标准有待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盈利考核的约束,主要业务指标距离政策监管存在一些差距。三是专业人才队伍缺乏。目前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缺乏既具担保专业又具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担保业务种类的开发设计以及担保风险的控制也需要大量专业技术队伍来实现。   二、风险补偿机制缺位。一是风险补偿来源单一。风险补偿金大多直接来源于地方财政,存在覆盖面不广、时效性受限等问题,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亟待加强。二是三级风险补偿机制未落实到位。苏州市级、区县均有很多风险分担类产品,如市级的“信保贷”、高新区的“高新贷”、昆山市的“昆农贷”等,由于这些产品担保机构实际承担责任比例低于40%,难以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未能充分发挥国家、省级融资担保基金分担风险的作用,造成资源浪费。   三、银担合作模式不畅。一是合作准入门槛高。由于疫情影响下担保项目不良率的增多,银行与担保公司签约条件逐年提升,符合合作条件的担保公司较少,民营担保公司业务普遍受制约。二是合作效率低下。由于银担双方信息沟通不畅、尽职调查重复和授信审批手续繁琐,担保效率偏低。三是“二八”分险未完全下沉。由于部分县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弱、谈判能力不强,银担风险分担的比例难以落实到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代偿风险压力大,风险与收益失衡。

  为更好发挥再担保作用助力金融惠企发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再担保体系,提高业务承载能力。一是逐步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扶持中小微企业比例。二是加强政策引入,整合现有担保资源,加大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覆盖面。三是要研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改进政策性业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差异化绩效评价标准。四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担保机构加强担保申请审核,银行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加强贷中和贷后管理,切实防控信贷风险。   二、进一步优化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要优化横向“前有资本金补充,中有保费补贴,后有代偿补偿资金”的全方位扶持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奖补、保费补贴、税收优惠、资本金补充、业务奖补等财税政策。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用好、用足各级政策红利、资源优势。二是要完善“国家-省级-地方”三级风险分担机制。全面对接国担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精准设立代偿补偿资金池和补充机制,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为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分险。全力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追偿工作,降低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提升抗风险能力。   三、进一步优化银担合作模式,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一是加大与优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避免因所有制结构、注册资本“一刀切”。二是提高合作效率,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探索建立银担并行、审批互认的审批流程,减少重复尽调查,实现对业务数据的动态共享机制,强化“见贷即保”“见保即贷”业务合作。三是落实风险共担。合理确定银担合作业务的风险分担比例,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风险的作用。四是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全覆盖。聚焦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建设等领域,积极探索与县级市区成立区级合作机构,引导信贷资金精准投向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形成多样化产品服务体系。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协办苏州市税务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3-05-26 14:19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

039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再担保作用,助力金融惠企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苏州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苏州中支持续完善我市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扎实落实上级支持政策,大力推动“小微贷”“信保贷”业务,加强银担合作,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展,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了有力金融支持。

一、主要工作

(一)坚持服务支持小微企业。通过月度通报、定期开展现场、非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举措,推动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主责主业,倾力支农支小,持续减费让利,服务实体经济。2022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余额319.42亿元,同比增长67.7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支农支小户数、单户1000万元以下和单户500万元以下的支农支小业务占比、在保余额放大倍数等指标位于全省前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通过下调担保费累计让利8963万元。

(二)优化提升风险分担机制。调整“信保贷”相关业务政策,将原先由信用保证基金分担的部分比例分给省再担保、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引入再担保优化措施,为小微信贷业务提供风险缓释,推动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落实风险多级分担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担保基金、省再担保、省市两级普惠金融资金池以及银行、担保机构的多级多主体风险分担架构,推广“小微贷”业务,2022年全市“小微贷”投放贷款金额达 300亿元,投放规模约占全省四分之一、列全省第一。

(三)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开展2022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通过自评和复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指标进行评价,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支持小微和“三农”主体的定位,有效发挥准公共服务职能。

(四)积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做好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相关工作,2022年共申请获得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中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奖补2991.33万元,并拨付至有关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用以充实我市担保综合能力。落实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符合条件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可按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不断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建立银担合作名单制管理机制,突出拟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主体资格、成立年限、外部评级、资产状况等要素,将符合银行条件的纳入白名单,并在相关信贷产品中进行合作。强化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与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定期对账制度,掌握业务状况,做好风险管控,努力保证银担合作高质量、可持续。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注重体系建设总体引领,推动机构做大做强。一是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对我市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坚守支农支小主责主业,更好地服务苏州乡村振兴和实体经济。二是大力推进尽职免责。认真落实《江苏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引导建立服务实体经济能贷敢担机制,促进机构想干、敢干,加大为市场主体融资增信力度。三是注重绩效评价引领。继续落实《关于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金〔2021〕127号)的有关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加强成果转化运用,优化年度评价工作,树立推动做大做优做强鲜明导向。四是推动做大机构规模。支持通过与现有国资融资担保公司合资新设或注资入股既有机构,做大机构规模。

(二)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用好用足政策支持一是充分汲取现有政策红利。积极落实2023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工作,争取上级政策与资金支持我市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工作;对于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取得的保费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保障各类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推动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县级机构接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用好平台信息和征信数据。二是支持各地创新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各县级市、区风险补偿资金池项目,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据各项资金池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落实分险、代偿、追偿责任,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间的合理分担。三是强化风险分担机制。用好“国家-省级-地方”三级风险分担机制,继续对接并充分发挥国担基金、江苏信保集团苏州分公司风险分担作用,支持再担保机构用好“小微贷”政策。

(三)拓展银担业务合作模式,增强金融惠企动能一是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准入条件,加强与管理规范、实力较强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协同,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二是加强双向风险管控。督促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保持良好信用评级,督促银行机构持续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等管理,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有效防控风险。三是探索拓展合作领域。鼓励江苏信保集团苏州分公司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发挥好引领和规范作用,探索引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依托担保数字化平台和银行信贷系统拓展合作渠道,努力实现“国担基金先垫付,担保机构后期结算”的代偿模式,缓解担保机构代偿压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惠企实效、服务实体的内在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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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

           

联系人姓名:郑欣

  电话:0512-65095698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苏州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苏州中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