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沈晨雁 | 建 议 号: | 172 |
标 题: | 关于节日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 | ||
| 建议内容: | 燃放鞭炮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当午夜交正子时,新年钟声敲响,整个中华大地上空,爆竹声震响天宇,祈求来年逐退瘟神恶鬼、各业兴旺。近三年来的新冠疫情,尽管国家果断采取动态清零的防疫政策,对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次国家放开疫情管控的政策也顺应了大部分老百姓的呼声。农历新年马上来临,在与周围同事和亲戚朋友的聊天中,普遍希望政府能够出台节日期间恢复开放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提振市民对来年平安健康和发展经济的信心。最近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出了节日期间要满足人民群众节日消费需求,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
临近年关,北京、辽宁、山东等多地发布今年燃放烟花爆竹政策,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通告》显示,控制燃放区域以及之外区域,除夕燃放烟花爆竹不限时。 苏州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该规定将市区大部分居民区划为禁放区域,从此再无过年的节日气氛。该规定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理由归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是没有科学依据的,现在看来有一种一刀切的懒政嫌疑。 修改《规定》第五条,允许该区域内有条件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或社区划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相关部门做好各环节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类伤害和火灾。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苏州市公安局 | |
| 协办 |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3-05-25 14:55 |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A 苏州市公安局文件 〔2023〕公办函字第36号 签发:魏杰 ━━━━━━━━━━━━━━━━━━━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 第172号提案的答复 沈晨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节日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于2017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目前市区禁放区域611.59平方公里(不含水域),包括姑苏区全域,吴中、相城、园区、高新区大部以及吴江区主要镇区核心部位(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四县市自行组织禁放)。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禁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烟花爆竹违法燃放警情持续低发少发,禁放区内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类警情和案事件保持“零发生”,禁放政策对古城保护、城市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市人大曾评价《禁放条例》是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最好的一部法规性文件。 今年春节前,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很多群众刚刚经受了感染新冠病毒之苦,因中华传统文化中燃放鞭炮兼有镇邪驱瘟的期许,市民群众寄希望于燃放烟花爆竹驱赶疫情,同时也希望春节更有“年味”。《人民日报》也就“一刀切”的禁放政策提出质疑。从全国来看,部分城市相继调整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明确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和个别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为烟花爆竹燃放的精细化管理提供了示范。 这些禁放政策风向的转变,倒逼我们必须因时因势优化禁放策略,确保我市禁放政策实施既有实效又有温度。 根据前期调研,拟初步提出以下两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启动修法程序。修订《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将规定中“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吸收提案中的意见建议,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允许群众适量燃放烟花爆竹,出台“设置集中燃放点”等相关措施对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实施精细化管理。但由于修改条例需要提前列入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当前已不具备纳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条件,待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后按规定开展。 第二套方案:根据实际调整禁放范围。按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燃放区域、地点。考虑到人民群众燃放意愿,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推动各地人民政府缩小或取消禁放区域。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苏州市公安局 2023年5月22日 联系人姓名:朱晓春 联系电话:13706200023 抄 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