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之家 >履职建言
32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政执法合规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0 浏览
建 议 人:
舒兰兰
建 议 号:
324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政执法合规的建议

建议内容:
  在“双减”背景下,各地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部分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停止了办学行为,但仍然出现了各种各样隐形的变异的校外培训。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和整顿既是落实国家减负政策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也是规范教育秩序,缓解教育焦虑,营造良好教育环境,使教育回归育人本质的必须。然而面对现实提出的行政执法难题,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转变执法方式的自我变革已刻不容缓。

  1.行政执法体制不够顺畅。   当下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具体管理条款较少,执法、处罚程序不够细化、具体,缺乏专门针对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导致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其次,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界定不够清晰,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或职能交叉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实际执法中存在推诿扯皮现象。组建多部门协调联动的校外教育培训联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当前加强校外教育培训治理的刚性需求。   2。行政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有的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主观随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亮证执法,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法律文书,不主动告知执法对象享有的相关权利;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全过程记录,没有完整、客观、真实地固定好相关证据。   3。行政执法力量亟待加强,执法形式单一。   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力量弱、专业化程度不够、执法形式单一,是目前校外教育培训治理工作的短板。对违规培训处罚往往“雷声大雨点小”,致使违规培训禁而不止,严重影响了“双减”政策的实施效

  1.推进校外培训监管立法,加强各行政部门联动执法。   立法完备是执法工作的有力基础。10月29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我们也可以立足自身实际,通过地方立法,让从业者更加清晰知道什么可以做、怎么做,也让执法人员更加清楚执法的边界。   比如,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部门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赋予行政部门更加完善细致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利,为行政部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坚强法律保障。因校外培训机构既有教育属性又有市场经济属性,在对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时,可能需要联合市场监管、教育局、消防、网信、公安等部门一起执法,当遇到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时,为避免各部委推诿,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某一部门为牵头部门或对外联络部门。对于涉及教育本身相关的问题,教育局应为解决问题的牵头部门;对于涉及收费、宣传等相关问题,则市场监管局应作为牵头部门;如遇无法区分或者投诉等情况,则无论哪一牵头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均应由各部门间进行移送,不应以不归本部门监管而推诿,会引发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再比如,针对学生家长反映较多的培训机构收费、退费问题,可以规定培训机构预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当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预收取培训费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考虑“第三方托管”或者“风险储备金”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2.保障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规范执法流程体系。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规定,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性要求,比如遵守行政管辖规定、在作出减损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形式、相关行政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等等,同时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范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性合规要求是看得见的正义,因此要最终实现实体正义,首先应当确保程序正义,充分保障相对人的权利。   2022年4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部署教育行政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中按图执法,全面使用格式文书,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部过程记录和全面系统归档,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此外,还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执法清单目录,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明确执法任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履职要求、行为规范等,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3.推进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丰富执法合规方式。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并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业务知识和科技执法技能培训,也可以聘请地方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专项法律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规范,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正确、及时、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适时组织行政执法检査,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把是否履行告知、说明理由等程序作为基本考核要点,把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通过以上举措为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治理、安全执法提供坚实队伍保障。   对于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情节比较恶劣,或者虽然情节轻微,但“屡教不改”的应当坚决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但也有一些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可以尝试推动行政执法由“一罚了之”向“刚柔并济”转变,可以为培训机构发《行政指导建议书》,并不是由此替代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而是希望通过合规整改建议,在某些轻微违法领域,让机构知道哪里违法了,同时也让机构知道怎么做可以纠正违法行为,帮助轻微违法机构清除瑕疵、合规经营。   随着校外培训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一些机构的违法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由台前转向幕后,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迎来更严峻的挑战。为了对违法组织或个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根源上杜绝违法行为的产生,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定期发布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培训的公开曝光力度,也可运用大数据技术,结合线上监管、信用监管等渠道,将培训机构和机构独立法人(负责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和项目招投标、资格评审、积分入学等方面政策挂钩,让违法者的切身利益与违法行为绑定在一起,使其有所收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大数据时,应确保相关数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同时还需做好涉及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承办单位:
主办苏州市教育局
协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消防支队;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期限:3个月答复时间:2023-05-23 07:47
办理类型: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详见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