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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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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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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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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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同时作为评审理专家参与物业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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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政府采购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包括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的活动。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建立了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特别是2016年以来,江苏省建立了在省内通用(统一规范使用)的统一的专家库,并且在使用时,全部通过电脑系统,按照采购项目的属性,在合适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语音通知,经接通知专家确认后才能参与评审工作,以保证上述三公原则的落实。
苏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入江苏省政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人数,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扩充,完善,由前几年的1000多人增加到现在的4、5千人,可以说是成倍的增长。各个评审专业门类的专家都较齐全,满足了采购项目的评审需求。
但是,从公开的信息资料(如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或者成交公告等)中可以看到,苏州市有不少物业管理项目的采购评审中,物业管理企业的从业人员(如物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是作为评委的身份参与采购活动(评审工作)的(虽然有规定:若是本单位参与投标的话要主动回避)。这样就产生了不合理的问题了。首先,物业从业人员(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都是物业采购项目中的供应商(潜在)的相关人员,是采购活动中“运动员”,而评委则是采购活动中的“裁判员”,运动员兼当裁判员,客观上是不能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这三项原则的;其次,物业公司的从业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与物业采购项目的评审时,不能保证同行业之间的正常竞争的形成;第三,运动员兼当裁判员后,对投标供应商的商业机密等资料,客观上(理论)就不能保证做到保密不泄漏;第四,长此以往,不能保证物业公司之间会产生利益输送(今天评标我帮你,明天评标你帮我,或者交叉帮忙等),容易形成一团一团的利益集团,从而可能会滋生政府采购活动中坚决反对和制止的“陪标”、“托标”、“围标”等违规违法的现象(情况)的产生或有利于其他违规现象的形成。
对于上述不合理的现象:
有几点建议:按照国家、省、市财政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规范规定,只要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可以独立承担评审工作和相关的责任,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等情况的专家,经过个人申请,必要时经本单位推荐,财政部门审核后,都是可以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并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人员只要满足专家管理的规范要求,都是可以申请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问题是,物业企业的人员申请评审物业专业的采购项目是不恰当和不合理的(如前述),现在已经在专家库内的物业管理专业的评审专家,必须由财政监管部门重新审定其评审专业,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规避物业管理的专家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采购评审。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规范规定,每个评审专家都是可以申请2-3个专业进行评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的评审专家,完全可以参与非物业管理专业的评审工作。这一点,只要对现有物业评审专家作适当的评审专业的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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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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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苏州市财政局 | |
协办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2-07-14 13:36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383号提案的答复
张玉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同时作为评审理专家参与物业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部门十分重视评审专家制度建设,财政部2016年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7年发布《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上统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市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不断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一、源头上加强评审专家选聘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省财政厅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 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能力,防止专家不专的情形,财政部门从源头做起,严把选聘入口关。一是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试行)》,细化了品目分类,有效支持了评审专业需要。二是根据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专业分布和抽取情况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面向社会各界征集评审专家。三是明确申报条件,规范选聘程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共有七项,其中一项要求申请人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专长申报评审专业;财政部门在审核时,重点审核申请人的专业信息等,确保专业能力符合评审要求。 上述选聘程序和条件着重体现了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也是评审专家承担评审义务的重要前提,因此提案中提出的“现在已经在专家库内的物业管理专业的评审专家,必须由财政监管部门重新审定其评审专业,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规避物业管理的专家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采购评审。物业管理企业的评审专家,完全可以参与非物业管理专业的评审工作。这一点,只要对现有物业评审专家作适当的评审专业的调整即可”,这与管理办法中对评审专家专业性的要求与选聘程序是不相符合的。 二、采购活动中严格落实制度要求 管理办法没有对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做出限制,因此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您提出的评审专家身份与供应商从业人员身份可能存在冲突的问题,主要通过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强化抽取使用管理、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等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一)严格落实回避制度 为确保评审专家与供应商、采购人等不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回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利害关系”作了进一步说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主动回避是首要原则,法律法规都对回避问题进行了“一票否决”式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财政部门要求申请人在成为评审专家前签署《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对回避等事项做出诚信承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专家抽取和现场管理中均严格落实回避要求,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二)强化抽取使用管理 按照评审专家管用分离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和现场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提前超过两个工作日。专家抽取和通知均由省库系统自动密闭完成,开标前半小时内才可解密专家名单。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将评审专家抽取范围扩展到全省范围,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评委抽取指引》,预算在400万以下的(不包括400万),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进行抽取;预算金额在4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不包括1000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进行抽取;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江苏省全省范围内进行抽取。因评标专家回避或其他原因导致需现场补抽情况的,优先选择苏州市本级范围进行抽取。 (三)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评审专家对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及出具的意见,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对于评审专家出现的不良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理处罚。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永远在路上,财政部门将秉承公平、公正的宗旨,依法依规、立足本职,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一)进一步推动线上线下履职评价,线下监督,线上备案。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门将充分利用省财政厅专家管理系统,做到履职“留痕”,将评审专家的行为、评价一一记录,实现评审专家信息共享。 (二)进一步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完善和规范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等的操作和管理,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以保证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的规范有序和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将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财政部门将不断加强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评审专家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不良行为,上报省财政厅对其解聘。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联 系 人:顾荣 联系电话:6861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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