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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关于优化农村土地租赁方式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建 议 人:
罗兵
建 议 号:
405

标 题:

关于优化农村土地租赁方式的建议

建议内容:
  目前,苏州全市承包耕地基本实现经营权流转,90%以上农村土地流转到村集体,并由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经营,展示了苏州农业现代化进程取得的巨大成效,为苏州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土地租赁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阻碍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1、农村土地租赁期限偏短。国家规定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县一级往往要求土地流转期限不超过5年,镇一级甚至将流转期限严格限定在1-2年。目前,大多数种粮土地租赁时间在3年,蔬果土地租赁时间为3-5年,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果园租赁时间只有1年的现象。这直接导致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不敢有大的资金投入,与土地流转以实现规模化、企业化、产业化的初衷相悖。   2、部分土地租赁价格偏高。由于上级政府对村级集体经济有考核,农村土地租赁大多实行招投标竞价制,价高者得。由于国家发放粮食补贴,部分经营主体为获得土地租赁权,有时会以超过正常种粮收益的价格竞拍,最终导致国家的“种粮农民补贴”流入村集体。尽管这有助于村集体经济增加,促进共同富裕,但“国家粮食补贴”没有真正起到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与国家保粮稳粮的方针有一定偏差。   3、实际耕种面积小于租赁土地面积。在部分连片农村土地租赁中,有时存在把道路、沟渠等一起计入总土地面积进行租赁的现象,导致实际耕种面积减少,土地成本升高。   4、部分土地租赁大户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偏低。种植大户经验丰富,但往往年龄偏大,很难接受新技术、新装备,缺乏一定的创新精神。因此,规模化不代表专业化,能种植不等于善经营,急需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现代化农业领军人才招商到农业经营中来,促进农业农村率先实现现代化。

  1、适当延长农村土地租赁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赁土地时首要考虑因素是土地可租用时间,其次是土地是否连片、距离灌溉点和主干道距离等,最后考虑土地肥力。从市级层面出台土地租赁期限的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发展、适当放宽的原则,分层分类、科学合理确定租赁年限,严禁基层层层加码,甚至出现租赁期限只有1-2年的现象,让新型经营主体敢于投入,愿意投入,形成政府、企业、个人等多元投入机制,加快苏州乡村振兴建设。   2、进一步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探索。依据国家最新《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相关通知,用坚强的决心、创新的思维、有力的措施,尝试打通堵点、解决难点,创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验,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方式、主体、利益分配机制及服务监管措施,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有很好的保障和良好的发展。   3、实施农村土地招投标综合评标办法。改变土地招标投标竞价机制,实行综合评标办法,降低价格因素占比,设置投资金额、经营主体实力、专业技术能力、经营理念、带动当地就业岗位等多个评分项,综合得分高者获得土地租赁权。将真正“有实力、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人才和有实力的企业招商到农村,促进苏州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3、部分土地租赁价格与产粮效益挂钩。农村土地价格,特别是种粮土地,需改变以往的招标一口价,而应与粮食产量挂钩。租赁双方根据土地基础设施条件、效益合理分配等原则,确定土地出租方应该获得粮食亩产量的百分比,并依照当年粮食市场价格折合成当年土地租赁价格。这样既可村集体利益,也可保证种粮经营主体的利益,对提高种粮积极性、稳粮保粮、提高农民收入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良性成长,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4、按实计算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耕种土地面积计算土地租赁面积,切实减轻土地租赁新型经营主体的负担,使其良性发展。

承办单位:
主办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协办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2-07-29 14:23
办理类型: 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405号提案的答复

 

罗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村土地租赁方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苏州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持续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稳固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规范土地流转交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了一条具有苏州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有力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比例维持在90%以上。

合理放宽发包期限。针对您所提出的农村土地租赁期限偏短,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县一级往往要求土地流转期限不超过5年,镇一级将流转期限严格限定在1-2年,主要是为了加强督察,防止出现土地滥用。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合作,摸排承包流转时间、进行数据分析,逐步建立与经营主体资质、经营项目、经营能力等因素相挂钩的管理模式,合理确定流转期限。对引进工商资本投资的农业项目,可视情合理延长流转期限,提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企业化、产业化。

二、规范土地流转价格。针对部分土地租赁价格偏高的问题。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转包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价格由市场决定,各板块根据实际,制订发包最低指导价,部分板块对粮食作物种植等设置公开交易最高竞拍价,以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良性发展。下一步,将建立流转价格随市场、物价、国家粮食收购指导价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同时重申种粮农民补贴的重要性,梳理底线思维,如若发现种粮农民补贴流入村集体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国家粮食补贴真正起到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三、严格界定土地面积。针对面积差异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在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测绘时会将工业、厂房等算入总面积进行租赁,这也是当前的清产核资政策所决定的。2020 1 1 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出台,新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要求,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新法出台后,因国家层面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程序、监管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尚未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加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也都处在编制过程中,因此这项工作还不具备全面铺开的前提。为此,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以试点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法,在我省先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探索路子。我市张家港、常熟入选试点,两地均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方案,其中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相关内容下一步,我们将联合资规、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张家港、常熟两地试点经验,围绕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收益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鼓励引导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通过委托、入股等方式,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领办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村集体和村领办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根据全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流入土地的基础设施进行高标准提升改造,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前提,合理界定田块面积,通过县级市(区)、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程序规范有序流转给符合本地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针对部分土地租赁大户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偏低的问题,目前我市正积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培育方式,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坚强有力人才支撑。下一步,一方面,抓好常规培训。针对农民学习特点,采用理论讲解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堂授课与外出考察相结合,丰富理论教学、现场实训、案例讲解、互动交流等培训方式,着力解决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创新培训方式。依托五家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中心,创新推出智慧农业、创新创业、水产养殖等7个体现专业化、特色化、小班化教学特点的专题培训菜单,供各地新型职业农民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自主选择、参与培训。

我市将继续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为抓手,深入探索土地流转管理的有效途径,在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巩固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完善土地流转交易机制等方面继续努力,在保障农户合法的承包权益的同时,为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更加规范透明、科学有序的土地流转政策环境,全力推动苏州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实践。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并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苏州农业农村发展。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727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姓名:张翼

电话:6525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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