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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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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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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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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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持续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水平,服务美丽苏州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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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仅是关系到农村人居环境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到太湖流域水环境的生态问题,更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问题。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对照《苏州市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实施方案》深入乡镇村一线对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了调查研究,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起步较早,自2005年,我市由住建、农业、环保等部门联合治水到市水务部门统一治水再到启动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经过三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我市已累计完成1.28万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群众62万户。
调研发现我市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以下短板: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管护不到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分布广、数量多,大多数都分散在各个自然村,在污水设施运营上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不能实时掌握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前期调研中发现农村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存在维护不到位,存在自然村污水处理运行停摆和污水直排,甚至还发现人为损坏、随意侵占污水设施情况。主管部门远程监控系统功能不足,对设备有效运营的巡视巡检和维修维保问题依然存在。
2.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强制标准执行缺乏应对措施。2020年5月,省政府批准发布了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2020),明确2022年5月以后污水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我市农村污水设施建设起步较早,排放基本按2002年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确定,较新标准存在了很大差距。农村生活污水提标排放是项重大政策变化,但相关部门尚未进行提前谋划,系统研究和制订应对措施。
3.农村生活污水检测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省政府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监督和实施。从调查了解情况看,苏州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监测、监督和监管,环保部门参与度较低。农村生活污水检测履职不到位,造成部分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调研发现太湖流域保护区还存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总磷、总氮超标排放问题。
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机制的建议
1.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多措并举推进存量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达标。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地方农村污水治理的有关制度,进一步清晰各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发挥第三方监管优势,共聚监督合力。对超标设施要研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早对标准备,确保出水水质满足规定要求,
2.进一步严格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切实提升农村污水治理运管水平。应研究完善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对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全面的水质检测工作,对尾水排放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偏,细化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内容,进一步丰富信息系统的功能和细节,发挥数据的“千里眼”功效,提升运维管理精度。
3.进一步改进优化设备选用,提升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质效。在后续农村污水设施建设中,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综合治理,结合户厕改造工作,对具备接管条件的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不具备接管条件的集中处理,促进提升农村污水治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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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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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苏州市水务局 | |
协办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2-07-08 13:30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江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水平,服务美丽苏州建设的建议》已收悉,其中对理顺部门职责,推进存量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达标、严格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提升农村污水治理运管水平以及改进优化设备选用,提升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质效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苏州市水务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实施高质量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为主线,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全市8个涉农市、区,共有961个行政村、13350个自然村、67.54万农户。2005年以来,经过数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截至目前,我市已累计完成961个行政村、12838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接管治理8103个、占63.1%,独立设施治理4735个、占36.9%),受益农户达到63.57万户,农村污水治理率(自然村覆盖率)达到96.1%。 早在2005年起,我市住建、水务、农业、环保等部门根据环境连片整治要求,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政策、标准的情况下,自主探索试点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我局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到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中统一推进实施,同年省相关部门出台了推荐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 3462—2018)。2020年,省机构职能调整后,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划归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至此,又出台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2020),进一步规范提升了农污处理设施排放标准。苏州市针对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内的设施需执行更高排放标准的要求,明确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我市农村污水治理起步早,部分独立设施运行年限较久,尤其是2015年前建成的一批独立设施,由于当时设计标准低,出水设计标准相对于现行标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以及部分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成效。 为解决您建议中涉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护不到位、设施出水不能稳定达标、农村生活污水检测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我局已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近日下发各地。 一、多措并举推进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达标 1. 全面摸排,编制方案。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全面摸排,精准评估设施治理效果,研究制定提升技术方案。8月底前各涉农板块编制农污治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建立问题清单,形成任务清单,明确项目清单,压实责任清单,排定整治计划,按期推进实施。 2. 因地制宜、分类提升。根据村庄所处位置和性质,对处于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国省考断面周边关联村庄、通江达湖支流沿线村庄等重点、敏感区域和农家乐多、民宿集中、外来人口多的村庄优先采用纳管治理,对需废弃设施改纳管治理和调换工艺重新建设的,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不具备纳管治理或执行二、三级出水排放标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要优先通过优化设施工艺、强化运维保障、增设处理端(调节池、生态湿地)等手段提升改造;其余分散式处理设施,结合“一村一案”实际要求,合理选择提升改造方式,避免“一刀切”。 3. 强化统筹、加强运维管护。我局计划召开农污独立设施提质增效高级专家咨询会,探讨提标改造的技术路径和技术方案。落实县级统一运维,对仍由乡镇负责运维的,先移交,再提升。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组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水达标情况检查,禁止工业企业废水、小作坊污水等进入独立设施;明确由当地水务集团负责实施辖区内独立设施的日常运维养护和设施的整改提升,确保已建设施专业化、全时全程全覆盖运维。 二、严格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 1. 督促运维单位自行建立检测制度。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完善运维管理制度及台账,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养护、定期巡查、污泥处理处置、故障及投诉处理、出水水质监测等工作,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向设施运维主管部门报告运维情况。 2. 建立设施排水年度监测计划和质控制度。根据《实施意见》要求,运维单位对日处理能力20吨(含)以上集中式处理设施和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排水监测;对日处理能力10吨(含)至20吨(不含)分散式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排水监测;对日处理能力不足10吨的分散式处理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排水监测。 3. 进一步建立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污水设施运行及出水水质的现场抽检,形成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运维单位服务费用支付依据,切实形成“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良好氛围,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效果快速提升。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县级市(区)农村生活污水管理信息平台,打通市、县(区)运维监管信息链路,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状态、电量使用情况等指标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设施长效稳定运行。进一步提高远程管控能力,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运行状态可知化、泵站调度无人化、设施运行远控化,切实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规范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三、改进优化设备选用,提升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质效 1. 合理选择治理模式。按照水功能区域、村庄性质、治理模式、设施规模和治理工艺等要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对于具备接管条件的村庄,优先考虑接管处理模式,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对于居住分散不易集中收集但具备收集条件、或管网敷设难度较大的村庄,采用分散式处理模式,将单户或几户污水就近收集、采用独立设施进行处理;对于不具备接管条件居住相对集中且排放要求较高的村庄,采用集中处理模式;对3年内待拆迁村庄,由各县级市(区)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立清单管理,通过临时治理模式(一体式化粪池改造等)整改提升,确保农村生活污水不直排外环境。 2. 改进优化设备工艺。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农污治理专家库,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加大技术研究和工作指导,拓宽实训渠道,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适时组织技术研讨、运维经验交流,定期组织行业专家对技术难点把脉问诊,集中攻关。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工作,切实解决部分已建农污设施效果差的问题,着力补齐短板,提升农污治理成效。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