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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成品住房装修工作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建 议 人:
丁磊
建 议 号:
478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成品住房装修工作的建议

建议内容:
  自2017年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普通商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发布以来,我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已全部实施全装修交付。实施全装修后在减少装修二次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目前也存在不少业主交房后拆除重新装修造成更大的污染和浪费、开发商装修升级包维权纠纷等问题。

  主要问题表现:   一、拆除重新装修问题:因目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装修价格包含在房屋销售价内,装修备案价格基本都在1000-2000元左右,不能满足多样化成品住房装修需求,不少高标准装修要求的业主交房后拆除重新装修造成更大的污染和浪费。   二、装修升级活动维权纠纷:由于上述新建住宅限价政策,一些开发商打着装修升级活动的名义,通过加装装修包寻找利润空间,导致业主交房时集体维权,装修升级纠纷成了住房消费领域投诉热点。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购房人多样化居住需求,推动住宅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由政府住建部门出台《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分级管理办法》,对基本装修和升价装修进行分类指导和管控,将新建商品装修的全过程纳入政府监管。南京市在2020年已经出台了类似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管理办法(宁房市字2020(153)号)。   二是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首先要落实实体交付样板房。在新建商品住宅房源预售前,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施工质量,与实际交付保持一致。其次无论基本装修和升价装修,开发商都应在合同附件中明确重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引导透明消费。第三,开发商应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应邀请准业主观摩,加大双方互信,加强沟通,减少后期矛盾。最后,对没有落实好以上措施,履行主体责任的房产开发企业进行惩处,装修款全部退还给消费者。   

承办单位:
主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办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2-08-22 16:14
办理类型: 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A

 〔不公开〕

 

 

 

 

 

 

2022)苏住建复字第105号                  签发:王晓东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478号提案的答复

 

丁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成品住房装修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相关规定。市住建局始终高度重视房屋建筑特别是成品住房监管工作2020年出台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房〔2020〕18号),进一步提升成品住房质量品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列为年度苏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要求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针对近年来成品住房发展的新情况以及暴露出的相关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的管理规定,为监管工作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撑。

二、加强过程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合格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同时为确保我市成品住房装修基本品质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现阶段具体精装修标准根据属地政府综合考虑地块区位定位等因素已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三、优化销售管理。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成品住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三是提倡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成品住房供消费者选择,以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四、加强质量监管一是按照省住建厅部署要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对成品住宅工程公示内容特别进行明确,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二是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对成品住房工程可能出现的质量常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将相关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督促施工单位将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对照有关要求对成品住房装修质量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五、严格验收环节。督促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等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包含装修工程部分。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812

 

 

 

 

 

 

 

 

 

 

 

 

联系人姓名:李兴振

65235671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4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