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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关于提取子女公积金,助力老年父母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建 议 人:
胡岚
建 议 号:
201

标 题:

关于提取子女公积金,助力老年父母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建议

建议内容:
  老有所养,必先老有所居。在苏州现有的“9064”养老服务格局中(约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机构养老),绝大部分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但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灵活性下降,老年人对周边环境的适应性逐渐降低,很容易出现摔倒等严重意外事故。可以说健康老人和失能老人只差摔一跤。   为避免此类意外对老年人造成的伤害,近年来,我市聚焦老年人安全、健康等功能性需求,围绕“如厕洗澡安全、室内行走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监测跟进、辅具配备到位”等5个方面,为苏州户籍城乡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低收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年满80周岁、年满65周岁的4类老年人家庭给予100%、80%、40%、20%且最高3000元的改造补贴,帮助老年人。改善居家养老环境提升原居安老品质,增强居家养老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政府提供部分适老化改造补贴帮助实施改造,较好满足了老年人家庭的基本需求。但受主客观因素限制,仍出现了“想改要改但舍不得改”的困境。一方面受政府补贴额度限制,政府补贴主要满足老年人基本改造需求,对于个性化、大体量、高标准的改造因补贴经费有限不能全部满足。另一方面。受老年人传统消费观念限制,自费购买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不够成熟,不愿意在政府补贴额度外“自掏腰包”,从而出现实际改造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造成“想改舍不得改”“改了没改好“的尴尬境况,影响了老年人高质量居家养老愿望的实现。

  为突破现实改造困境,帮助更多老人居家养老,完成符合其客观需求的适老化改造。建议允许提取子女公积金为60周岁以上老年父母家庭实施老化改造。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鼓励更多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   二是具备政策创新的基础。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指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自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使用,适老化改造作为老年人自住房环境改善,具备使用公积金的合理性。目前,上海已在协调使用子女公积金用于父母家庭适老化改造相关事宜,苏州也应对标先进,加大政策创制。   三是可最大限度提升市场化改造能效。根据2021年我市家庭适老化需求度随机抽样调研数据显示,有80%以上的年轻人愿意为父母养老服务消费“买单”。另外,子女公积金长期存缴,闲置公积金用于父母家庭适老化改造,改造资金更充足,支配更灵活,一定程度能够缓解财政补贴压力,减轻老年人家庭负担,扩大市场化自费改造内需,激发银发消费市场活力,营造“孝老爱亲”的社会风尚。   因此,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探索和制定提取子女公积金助力老年父母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政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建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紧调研,加快出台提取子女公积金助力老年父母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政策文件,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的重要作用,帮助更多老年人家庭实现“有需即改”、“应改则改”,提升原居安老品质。   

承办单位:
主办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协办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2-06-29 16:21
办理类型: 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201号提案的答复

 

胡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取子女公积金助力老年父母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出提取子女公积金助力老年父母家庭适老化改造(以下简称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取,您的这一建议,不仅与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改善养老服务质量的决策导向高度一致,也是我中心下一阶段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重要方向,对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显著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着重要意义。

一、当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工作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积金监管司(以下简称住建部监管司)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厅监管处)的全面指导下,我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改革利民、制度惠民、服务便民,在共同富裕上扎实推进制度覆盖,在住有所居上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在美丽宜居上服务高品质生活,在沪苏同城化上加快推进互通互融2021年,168.0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45.60亿元,同比增长8.76%占当年缴存额的72.07%;发放贷款4.15万笔217.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24%13.13%支持职工购房428.19万平方米,资金运用率84.74%资金保持安全高效运转。

2020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明确提出: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根据国办文件精神,经请示住建部监管司和省厅监管处后,我中心于20214月制定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通知》(苏房金规〔20211号),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助力民生的积极作用。

二、出台“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取”政策尚缺乏相应条件

(一)“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取”缺乏政策支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了解,目前各级文件未明确家庭适老化改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此,目前制定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取政策缺乏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

(二)“家庭适老化改造”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定向使用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主要是用于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公积金提取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以下简称标准》)等文件规定

《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释义》规定:翻建根据198511日 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业务标准》条文说明第四章提取业务办理规定:房屋安全性鉴定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规定的C级或D级(C级构成局部危房、D级构成整栋危房)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家庭适老化改造不属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范围

(三)住建部审计署等部门对超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三令五申要求整改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要求各地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我中心联合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苏房金201883号),规范改进了我市外地户籍职工离职返乡提取政策和本地户籍职工到苏州大市范围外工作转移政策。20186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明确要求:凡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以及当地出台政策突破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一律进行纠正。”2018年下半年,江苏省住建厅对全省的13个公积金中心开展了全面检查。省厅的检查小组对照《通知》要求,实地逐条、逐项地排查了我中心政策执行情况。20195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9297),其中也明确要求:对当地政策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

此外根据国家审计署对江苏省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意见,当前江苏省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扩大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其中: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大病、装修、物业费等名义超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2020年,我中心根据审计整改意见,印发《关于明确缴存职工患重病提取额度的通知》(苏房金〔202060号),对职工患重病提取政策进行了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据了解,住建部监管司正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我中心将积极向住建部监管司、省厅监管处反映苏州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取的政策需求。目前,我中心主动对接市民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着手开展 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取等政策研究和储备。待上级部门相应政策出台后,我中心将依法依规制定实施我市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取政策,减轻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资金负担。

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于我中心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使用政策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们一如既往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发挥保障作用,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做出更大贡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62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