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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关于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建 议 人:
孙中杰
建 议 号:
305

标 题:

关于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的建议

建议内容:
  现行《苏府〔2017〕16号》文件中规定:“在项目竣工决算前一般拨付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控制额度的70%”,故大多数业主单位将60%作为过程进度款付款上限,竣工付款为60%-70%,结算审计完成后两年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3%),垫资比例大周期长。经调研,在长三角地区,浙江省预付款不低于10%,过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上海市预付款不低于10%,过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75%,苏州市进度款支付比例明显低于周边市场平均水平。

  根据市场调研,现阶段,农民工工资需按月足额结清,钢筋、混凝土等主材过程支付比例约为80%,施工单位收付款比例失衡,呈现不健康状态,垫资压力巨大,加之建筑行业受疫情冲击,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且不利于苏州市建筑工程品质的提升,无法保障建筑产业链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1、苏州市现行《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号》文件中已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参考上海市与浙江省现行的工程款支付办法,即工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0%,过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尽快修订出台苏州市相关办法,建议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过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并加大相关监管力度,为建筑施工单位复工达产、扩大规模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和制度支持。   2、苏州市现行《苏建规字〔2021〕3号》文件约定:“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该文件对结算时限做了明确要求,参考结算时限约定,建议对需财政审计的项目,明确财政审计时限不超过180天,切实缩短施工单位的垫资周期,促进建筑施工单位稳定可持续发展。

承办单位:
主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办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2-08-22 16:26
办理类型: 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A

 〔不公开〕

 

 

 

 

 

 

2022)苏住建复字第68号                  签发:王晓东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305号提案的答复

 

孙中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苏州坚持把建设项目作为牵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厚植企业发展沃土。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有效手段,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提高建设工程过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缩短财政审计时限”的观点,对我们工作启发很大,也是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推进方向。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根据上级政策和市场反馈,配合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舒缓减轻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一、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今年2月,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包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号),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明确自今年8月1日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规定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二、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目前《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在修改中,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到发承包双方确认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60天”,以及“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款”。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我局每年会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通知》,对于应结未结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查实,属于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延误的,我局将约谈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及相关造价师的信用平台上予以录入;属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延误的,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并计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扣分;属于建设单位、代建机构、审计部门或其他委托单位造成延误的,报送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纪监部门,加强督促整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则按照造价从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另外,我局要求建设各方应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年终结算工作,防止因结算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共同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为进一步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我局积极推进落实《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2〕4号),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等形式替代现金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此外,根据《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我局对所有施工企业按标准划分A、B、C、D四个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其中,连续两年被评为A类的企业,可以免交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感谢您对苏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所提出的建议,我局将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优化工程担保制度、加快保证金清退等工作,并将会同人社部门共同处理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作拖欠等问题。同时,我局将继续加强宣传引导,优化服务流程,创新管理举措,强化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各类工程风险,为建筑施工企业蓬勃发展提供良好土壤。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716

 

 

 

联系人姓名:蔡伟力

65217125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人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6日印发

共印:4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