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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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雁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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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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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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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加强对私人影院行业监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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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近年来,私人影院作为一种观影新形式,以个性化、私密化的体验吸引年轻的消费人群,成为青少年休闲娱乐、聚会的热门地。但目前私人影院存在监管盲区,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
目前,私人影院作为广受青少年喜爱的新业态,增长速度较快。通过大众点评等APP进行搜索,发现苏州范围内共有私人影院场所120余家,其中不少提供午夜场服务,在商家展示的场所图片中即能清楚看到房间内设置有床、榻榻米等可躺卧设施,很多专门针对学生提供优惠政策,对未成年人进入无限制条件。
1.名为影院,实为宾馆,或成性侵害未成年人监管盲区。私人影院作为一种新型观影形式,主要以个性化、私密化的观影体验吸引消费者。影院内部被分割成多个小型包间,包间内无监控,且隔音,灯光较暗,多设置有床等可躺卧的设施,部分包间设有可关闭的内锁,外部无法看到包间内情况,并且较多提供通宵包夜、午夜场等服务,事实上提供了住宿服务,但对未成年人入内不登记有效身份信息,也不向监护人和公安机关进行报告,为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如2021年,我市某地私人影院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
2.无证经营情况普遍,影片内容未分级,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根据《私人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私人影院属于私人影院范围,应当同时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电影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但苏州范围内私人影院无证经营的情况普遍,私人影院注册登记时普遍使用食品店、餐吧、文化管理等名称,在经营范围内也仅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管理等,以此逃避正常监管。以张家港市为例,共有私人影院8家,均未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其中3家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文化主管部门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私人影院片库中较多含有恐怖、暴力风格的电影,针对未成年人没有设置提示性、限制性的标识,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3.行业规范不明确,监管主体不明晰。2018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了《私人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主要就私人影院的放映、发行活动进行规范,但未对日常经营、治安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均未明确将私人影院列入监管范围,也没有就营业时间、设施配置、接待未成年人注意义务等提出针对性要求,监管法规滞后影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除此之外,部分私人影院开设地点在公寓楼、居民区内,空间封闭狭窄,无明显逃生通道标识,在疫情期间照常营业,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通过12345查询,发现关于私人影院在疫情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的投诉。2021年12月,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苏州市私人影院行业基本标准(试行)》,从治安、消防、知识产权保护等角度对该行业进行了规范,但仍未明确私人影院的监管主体,未考虑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存在不足之处。
1.明确监管主体,堵塞监管漏洞。建议市电影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私人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私人影院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同时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私人影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将私人影院纳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管理,并就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等明确统一执法标准。对事实上提供住宿服务的私人影院纳入特种行业监管,要求商家严格依法履行登记和报告义务,杜绝“擦边球”导致安全隐患。建议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私人影院增加限制在凌晨及深夜进行营业、要求在公共区域配备监控设备、不得设置具有躺卧功能的设施等要求。
2.强化特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借鉴上海经验,对私人影院实行备案制,建议监管部门设立“私人影院观影人员登记本”、“私人影院巡查本”,对未成年人出入私人影院进行严格监管。制定未成年人出入私人影院相关规定,要求私人影院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未成年人观影请登记监护人”的提示标志;对未成年人观影的,应当问明并记录同行人员身份关系、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对未成年人所在包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异常迹象立即报警并通知监护人。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进入私人影院的未成年人及同行者的监管力度,要求私人影院经营者登记未成年人及同行者信息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及时筛选出有前科劣迹的同行人员,由公安机关进行重点关注,同步推进。要求私人影院对播放影片进行分级管理,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设置提示标识,引导未成年人理性科学观影。
3.推动行业自治,引导商家自律。建议市电影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梳理私人影院经营风险点,制作《私人影院规范经营风险提示》下发至全市所有私人影院,要求商家及时整改内部设施,建立未成年观影者信息登记和违法犯罪信息强制报告制度,切实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引导市电影业协会成立私人影院专业管理委员会,就治安规范、消防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制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合规经营。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治、商家自律、社会监督的私人影院行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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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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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协办 | 苏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委宣传部;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2-07-27 20:32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275号提案的答复
朱雁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对私人影院行业监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私人影院”作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全新业态,自产生以来,就受到了市场的欢迎,市场容量不断扩大,需求也一直保持旺盛态势。但在发展过程中其行业属性、主管部门、管理制度、监管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明确,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和解决。我局对私人影院经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积极联合各相关部门研究探索有关私人影院监管问题。目前工作进展如下: 一是强化调查研究,精准排摸底数。结合线上平台数据和市场监管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数据,目前我市经营范围中含“电影放映”的市场主体共491户,其中有限公司468户、个体工商户23户,从地区分布看,张家港42户、常熟49户、太仓21户、昆山69户、吴江47户、吴中64户、相城30户、姑苏63户、高新区37户、工业园区65户、张家港保税区4户。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8年3月出台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将“私人影院”统称为“点播影院”,明确必须加盟点播院线,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置许可)。而企业设立省内点播院线,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目前我省尚未设立任何一家点播院线,因此目前市场上的所谓“私人影院”均无法按照“点播影院”的要求获得相关许可。 二是强化规范制定,引导行业发展。由我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私人影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苏州市私人影院行业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重点围绕私人影院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治安、消防隐患等问题,制定执行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还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确立了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私人影院健康发展。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分类监督管理。5月19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所谓“私人影院”文娱场所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县级市(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查看、查阅台账、个别访谈等形式,对辖区内所谓“私人影院”文娱场所进行全面核实与执法检查。6月初,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专班,先后赴各姑苏区、吴中区、太仓市、昆山市指导和推进联合执法检查。截至6月20日,各地联合检查组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共检查核实私人影院71家。检查中发现多数私人影院存在包厢无透明窗口,有反锁,未张贴禁止黄赌毒警示标识,监控有死角;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缺少消防器材,缺少安全出口等涉及治安、消防、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明显问题的场所,均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切实守住安全底线。同时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对基本符合《苏州市私人影院行业基本标准(试行)》(苏文综支〔2021〕22号)的相关场所,加以规范和引导,鼓励其健康发展。 此外,加大各平台管理力度,2021年12月8日市场监管局向各电子平台发出《关于提请配合做好私人影院主体资质审核的函》,督促平台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监管执法。同时,开展网络广告监测,对“口碑”、“美团”等平台上有关“私人影院”的商业活动进行了监测,目前未发现违法违规线索。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私人影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已经巡查要求整改的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如发现有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将依据各有关部门责任划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和现场走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动态数据库,及时跟踪私人影院市场变化情况。 2.加大专项打击力度。充分利用执法手段,及时部署开展部门联合的专项整治,针对“私人影院”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加大暗访频次和力度,对涉及卖淫嫖娼、涉毒涉毒、传播污秽视频、违规经营旅馆业务、侵权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在社会面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坚持包容审慎、堵疏结合,引导“私人影院”规范化经营。 3.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加强监管、行业自律和宣传引导三方面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关注,并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宣传引导力度,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倡导未成年人培养健康、安全、理性的消费习惯。同时积极引导教育经营业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依规经营。
2022年7月23日
联 系 人:阮岚 联系电话:0512-69823034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消防支队,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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