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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关于强化我市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建 议 人:
朱红伟
建 议 号:
057

标 题:

关于强化我市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我市各级政府部门也积极行动,原来全市有1313家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过5个多月的“双减”规范治理,目前有415家机构选择关停注销、823家机构选择转型为非学科类培训、75家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继续从事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压减率为94.3%,可谓成效显著。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意见》指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要加快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执法体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双减”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就培训机构前期整治的内容来看,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方面,还有待于继续强化行政执法,如场地、安全等硬件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超范围培训有待于进一步管理,提前学等现象有待于进一步控制,虚假信息发布有待于进一步打击,等等,急需专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来完善,巩固并提升我市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成果。

  目前我市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主要问题有:一是工作职责尚不明朗。除了教育部门批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外,还有工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或教育咨询公司等,归属于不同部门的管理,基于“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难免在管理要求、管理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很难做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缺乏全面、统一、规范地管理;二是专业队伍尚未建立。各种培训机构的情况较为复杂,他们仅仅从经营角度来思考,往往会打政策的擦边球,需要有专业人员来监管、督查,才能真正形成规范的校外培训工作;三是执法体系尚不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联合执法,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合作,协调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联动,教育行政部门如何联合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监管,需要进一步统整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提升执法质量。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我市校外培训监管执法体系的建立:   一、健全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须书面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建议政法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纳入网格化,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区级为主;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对接制度。   二、完善执法机构设置。要结合苏州的实际,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置。建议编制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为教育行政部门增设专门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部门,按照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合理配置执法人员数量,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承担本地区校外培训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可以尝试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探索公众参与模式。   三、提高执法人员素养。要建立健全各级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   四、强化执法条件保障。建议财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快制定不同层级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相关经费保障;建议政法部门及时调整执法目录、更换执法证件、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装备。

承办单位:
主办 苏州市教育局
协办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2-07-22 14:49
办理类型: 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见附件

〔2022〕苏教办复第116号.doc
〔2022〕苏教办复第116号.pdf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