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关于支持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和集聚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次
建 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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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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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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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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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支持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和集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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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今年是苏州推动创新集群建设的起步之年,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优势产业领域率先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集群,助力苏州新一轮经济转型发展。通过建设创新集群把苏州产业的长板拉得更长、把规模做得更大、把竞争力提得更优、与本地经济结合得更紧。建设创新集群离不开各方面的通力协作,其中企业是主力军。对于以央企为代表总部设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其他城市的大型企业,如需在苏州进一步发展时会存在操作层面的问题,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研发机构是有效途径之一。这种非独立法人的分支研发机构,也是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此类非独立法人的分支研发机构在苏州的建设、发展和集聚,给予政策支持,将大大有利于苏州建设创新集群,引领高质量发展。
近年,苏州重磅发布《苏州市人才制度改革十五条》、《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留学人员来苏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以及《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等产业、人才新政,通过不断提升政策扶持力度,支持苏州高质量发展,但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处于产业、人才政策支持的“盲区”,造成两大问题。
1、未充分享有苏州产业政策: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有别于总部经济企业,总公司注册地大部分在外地,但主要产业在苏州,未享受到苏州本地的产业政策,科技研发创新驱动力受限。
2、人才流失严重: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人才在苏州工作且缴纳苏州社保、个税,但因机构法人注册地、财税户管地不在苏州等因素,不享有申请紧缺性人才等人才政策,造成人才归属感缺失,科技人才大量流失。
苏州致力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和最佳比较优势,既要鼓励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在苏州的设立,也要支持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在苏州的建设、发展和集聚,建议如下:
1、产业政策精准化:充分考虑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特殊性,在已有政策基础上持续提升营商政策环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依法享有在苏企业创新激励政策,允许申报市科技创新奖项;强化创新产业平台建设,为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提供优质创新资源,鼓励与高校、研发机构共同承担研发工作,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推动苏州产学研协同发展。
2、人才政策趋同化:将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人才纳入苏州人才政策范围内,依法同等享受注册地在苏企业人才政策,提升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人才归属感及幸福感,减少科研人员流失。不将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作为人才政策的硬门槛。针对研发机构的特殊情况,切实按照“苏州贡献”的标准评判在苏科技人才,非“苏州户口”的在苏人才同等享有申请人才政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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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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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
协办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2-08-02 09:28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370号提案的答复
林忠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和集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转型创新发展,立足工作实际,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在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上取得新进步,以企业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为代表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我市企业研发机构分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我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截至目前,我市现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164家,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911家,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127家,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28家,学科重点实验室186家,企业重点实验室70家。
二、我市支持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主要做法
为实现我市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有质量、有层次、有效果、有品牌”的跨越式发展,2020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号)文件,文件中提出要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倍增工程”和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同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文件中提出要完善离岸引才体系和构建柔性引才格局,切实增强人才对苏州的归属感。主要做法和成绩如下:
1.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倍增工程
为引导企业建立稳定运行的研发机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做优做大做强,近年来我市持续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补助工作。一是对获批的各类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等),每三年为一周期按技术领域分年度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工作实绩给予最高50万元绩效补助。二是持续开展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2021年新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57家、累计达3889家,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有效开展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绩效评估,2021年下达绩效补助资金2611万元,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开展创新活动。四是推动企业研发机构通过市级培育获得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立项。2021年江苏省(百济神州)靶向抗癌新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222家成功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获批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
2.实施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
我市重点实验室体系分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学科重点实验室是以应用为导向,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进而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提升优势学科科研能力和影响力,为我市相关产业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储备;企业重点实验室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为目标,开展应用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进而引领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近年来,我市积极做好重点实验室提升工作:一是布局培育建设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目前我市已在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布局建设10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对新获批建设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期满后经省评估验收优良的,除给予100万元补助外、还将按照其实际获得省拨经费1:0.5的比例给予联动支持,同一家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是积极推进高校院所建设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目前我市已在苏州大学、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布局建设6家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其中苏州大学的省部共建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过多年培育,成为全省唯一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目前,我市对新建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5000 万元支持。三是做好市级重点实验室梯度培育工作。目前我市共有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60家,市级学科重点实验室178家。对苏州市区新获批建设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三年建设期内择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苏州市区新获批建设市学科重点实验室的,择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通过各类项目经费的有力支持,引导重点实验室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条件,朝着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目标大踏步前进。
3. 着力完善引才用才机制
一方面是完善离岸引才体系,瞄准全球产业创新资源集聚区,新建一批国内外创客育成中心,动态保持在30家以上,每年给予每家5~10万元合作经费,并按引才绩效给予奖励,其中企业在孵人才项目视同在苏创新创业,来苏注册后经认定可享受相应人才政策。鼓励我市企业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苏工作,可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另一方面是构建柔性引才格局,加大“海鸥计划”实施力度,启动国内引才“驻留计划”,单个项目(个人)补贴上限提高至100万元。允许高校院所在职人员采用校地双聘制,打破地域、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刚性制约,实现“编制社保在高校、创新创业在苏州”。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市外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开展合作,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形式引进人才(项目),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引才补贴。
三、下一步计划
结合委员建议,我市将从以下几方面持续推进,充分支持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持续做大做优做强。
一是鼓励企业申报和建设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我市做好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研发机构的项目申报、辅导、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全流程工作,不断优化项目流程,提高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非独立法人机构的积极性。同时着力深化研发资源共享服务,深入落实《沪苏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协同发展提升计划》(2022-2024),打造“沪苏荟”活动品牌,加强苏州与上海创新主体间交流互动和横向合作,促进非独立法人机构间创新要素有效联动。
二是积极争取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的基础上,鼓励各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采取调整、充实、整合、撤销等方式,对研究方向相近、学科关联度较大、资源相对集中的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为市级重点实验室进入“省队、国家队”打下良好基础。引导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成为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成为全国重点实验室、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三是探索优化人才激励政策。我市将多措并举提升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人才的幸福感。第一鼓励在苏开展国际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水平认证,对取得有关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比照认定或享受相应等级待遇。第二拓宽企业职称自主评审、职业技能自主认定“双自主”覆盖范围。企业急需引进的承担重大技术攻关的外国高技能人才,可同等享受外国高端人才待遇。第三针对先导产业、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和苏州自贸片区急需人才,按照专项奖励办法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奖励。第四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间接费用中人员绩效支出不设限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给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共同努力,切实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跃上新的台阶。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21日
联 系 人:廖希明
联系电话:65240990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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