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9.关于进一步优化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次
建 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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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子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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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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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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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进一步优化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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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鼓励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加强企业司法保护,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落实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我市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整体纳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
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三批发布共14个涉及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中,苏州市先后有三个案件入选,得到了最高检、省检院的充分肯定。目前,苏州市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坚持主导但不主办的原则,探索出一套有效企业合规检察监督机制,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成立了专业的部门,配备了专业的检察人员;建设了高标准的企业合规法治护航中心,普及企业合规相关知识并接待首批事前合规人员咨询;深化企业合规理念转变并加强法治理论和司法政策的学习,以推动企业合规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总之,我市九部门为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政策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苏州市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合规不起诉首批城市之一,在执行九部门《指导意见》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在具体执行企业合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具体表现如下:
1、推进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涉及的刑行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有待加强。
《指导意见》实施主体除检察院外,还有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八部门,同时还明确了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为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检察院作为推进企业合规的主导机关,在推进和深化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行政监管部门协作配合不及时、不紧密的情况,制约着企业合规制度的推进,影响着企业合规具体案件第三方监管机制运行的效率,也对第三方监管评估质量留有隐患。
2、个案企业合规的期限受限于刑事办案的法定期限。
目前,个案企业合规的启动程序一般起始于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有限,而企业合规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就导致进行企业合规的时间挤占、压缩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间。由于《指导意见》属试行阶段,如何变通法定期间的问题尚未突破。
3、第三方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及经费补贴机制有待完善。
企业合规制度试行以来,最高检及部分试点地区已建立涉及法律、财会、税务、审计和行业协会等多领域专业人员名单。由于是在检察院指导下开展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那么第三方监督成员的职业素养和监督经验亟需在一套成熟的制度下加强。同时,根据我市检察院针对企业合规纳入财政预算的经费,结合我市企业涉刑数量,存在着给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经费补贴不高、补贴标准尚未制定的问题。
1、加强我市刑行部门贯彻落实最高决策层保护民营企业政治要求的司法、执法举措,转变企业合规理念。
企业合规作为旨在加强对企业司法保护的新兴制度,首先要转变就案而案的传统司法、执法理念。我市市委、市政府将企业合规制度落实的牵头责任交给市检察院,同时应当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部门采取更加积极配合的态度来启动、执行第三方监督机制,尽量给予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企业从宽处理的机会。
2、加强对我市企业的企业合规制度的普法宣传,对企业合规的启动时间“前移”。
建议首先由我市成立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在市域范围内走访企业,普及宣传企业合规知识,预防涉企刑事风险;其次,要求检察院在公安、监委等部门对涉企刑事案件侦察、调查终结前提前介入,决定是否启动第三方监督机制。对于符合启动监督考察条件的涉刑企业,在侦察、调查环节予以启动监督机制,节约审查起诉环节期限。
3、探索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我市作为最高检确立的第一批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试点城市之一,在《指导意见》颁布至今,已建立起自有的一套企业合规不起诉框架。建议在企业合规第三方出具合格的监督意见后,检察院督导涉案企业签署相关文书,在一定期限内企业按照合规督导流程持续经营,且无违规行为的,再行签发不起诉决定书。
4、提升监管人员职业素养,适时突破监管经费保障制度。
企业合规监管制度实施时间不长,九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并未对办理监管流程进行细致性规定,应当建立监管人员对第三方机制运行中的“审查起诉”司法概念。适时突破我市财政预算承担企业合规考察费的一刀切制度,建立监管人员“忠诚”责任制,尝试由合规企业负担全部或部分监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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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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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 |
协办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2-07-27 15:14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答复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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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议(第469号提案).doc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