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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关于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建 议 人:
赵婧
建 议 号:
129

标 题:

关于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建议

建议内容:
  2021年6月,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明确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卖淫、嫖娼、淫秽表演;吸毒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等,另一类为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如不及时教育矫治,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1.游离于刑罚和教育之外的问题少年,影响社会治安与稳定。目前,我市尚未建立专门学校,导致一些家庭、学校无法管束的“熊孩子”依然任性而为、屡教不改,影响社会治安与稳定。如我市去年有一名13岁未成年人,盗窃百余次涉案金额数百万,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与稳定。   2.因严重不良行为结识不良朋辈、出入高危场所,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存在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以及卖淫、吸毒、赌博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进入酒吧、网吧、KTV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更容易成为性侵害、诈骗等犯罪的对象。   3.可能诱发他人犯罪行为发生,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如我市去年有一名11岁未成年在校生,因听信他人卖淫可以赚钱,经介绍向多人卖淫,后嫖客均被刑事立案以强奸罪移送法院起诉,对多个家庭造成了毁灭性打击和影响。   

  如何做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问题,成为国家、社会的痛点难点。我市人口数量决定了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体量,对校园安全和社会安全造成压力和影响,应进一步加强教育管控,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信息库,为合力开展分级处遇建立数据基础。目前,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信息学校、司法机关不掌握不互通,导致学校、政府、社会、司法等相关教育矫治力量无法形成合力,建议公安、教育系统进行全面摸排,在全市层面建立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信息库,整合多方力量开展分级处遇。   2.充分发挥学校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阵地作用。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主阵地、主渠道。应将普法课程和生命教育、心理健康等同样作为必学内容进行统筹规划,相互融合促进。建议学校建立分级管理的教育转化工作机制和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家校合作机制,不能简单地将问题学生开除推向社会。对实施一般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及时通报监护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班主任联合其监护人进行重点教育、监管,必要时将情况通报公安等司法机关。   3.公安机关应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治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因此,对于触犯法律的“熊孩子”,不能简单一放了之,还需开展教育、监管、引导、惩罚、矫治等多种举措,才能有效促进未成年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4.尽快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统筹专门学校建设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对免于刑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建议市政府推进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以政府出资新建或改建现有学校的方式,建设成标准化的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学校,并发挥其特殊的塑造、教育和保护作用。      

承办单位:
主办 苏州市教育局
协办 苏州市公安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司法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2-07-25 15:47
办理类型: A: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见附件

〔2022〕苏教办复第111号.pdf
〔2022〕苏教办复第111号.doc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