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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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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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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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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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在公共场所推广使用空气消毒机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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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公共场所的环境和市民的健康息息相关,《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规范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等标准。就我市而言,卫生监督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每年双随机按10%的比例对公共场所几百家经营机构作空气质量等卫生检测,会有一定比例的不达标结果发现。
密闭空间内的气溶胶传播是新冠病毒传播途径之一,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室内空气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公共场所内应当加强通风换气。按照公共场所密闭空间空气管理现状,在新冠疫情常态化期间,不排除“扬州疫情”再现的可能性。
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新冠肺炎传播的可能性,不惜关闭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市民也有意识的不进入人群聚集的室内空间娱乐消费,从而导致了第三产业市场的不景气,甚至出现店铺的倒闭,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为解决此问题,我们建议:
一、建议通风不良的娱乐场所安装有效的空气消毒机。可以人机共存的空气消毒机是对密闭环境中空气消毒的最有力保障,能有效切断冠状病毒室内空气传播途径。
二、作为长效机制,在公共密闭场所安装空气消毒机的基层上,依托相关企业的技术,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密闭场所空气质量实时大数据地图,定期的向市民公布,不仅能使市民放心,还可以作为卫生城市的亮点成果,也对全市第三产业市场复苏起到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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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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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协办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2-07-28 10:59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209号提案的答复 黄刻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场所推广使用空气消毒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苏州市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苏州市卫生健康部门始终坚持做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严格依照《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江苏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2021年9月版)》等相关文件及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的具体要求,对我市各类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场所通风换气。同时按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公共场所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空气、微小气候等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测,对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督促其及时整改。2022年上半年,共计出动监督员11263人次,检查公共场所4805户次,发现问题3561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 二、对“建议通风不良的娱乐场所安装有效的空气消毒机”的答复如下: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消毒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需求迅速增加,我委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规定,帮助企业做好消毒产品备案工作。截至目前,共受理各类消毒产品备案1144件。 作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起草了《苏州市“十四五”标准化发展规划》并由苏州市政府办印发。经检索,现行有效的空气消毒机、空气净化器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有: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T 33017.5-2017《高效能大气污染物控制装备评价技术要求 第5部分:空气净化器》、GB/T 34012-2017《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WS/T 648-2019《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HJ 2544-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以及QB/T 5217-2018《医用环境空气净化器》。 空气净化器的净化功能主要注重在颗粒物、PM2.5、气态污染物、微生物(除菌)四个方面,并不是所有空气净化器都具有除菌功能。不同标准产品对除菌率的要求并不相同,空气消毒机、空气净化器类产品的洁净空气量也不尽相同。在使用空气消毒机、空气净化器类产品时,要根据实际空间大小、除菌要求,选用符合要求的产品。同时,为更好地保障除菌效果持续可靠,鼓励制定统一的使用规范,以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执行。我委也将继续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立法建议,使科技抗疫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上进一步发挥作用。 三、对“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密闭场所空气质量实时大数据地图”的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82号)的具体要求,我市已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综合监管机制。目前,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在线监测等模块正在建设中,该模块可通过前端采集设备,进行对比分析后判断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对污染行为甚至传染病风险进行及时的制止与管控。鉴于我市轨道交通站点人口流动量大、空间相对密闭,经专家研判,已将首批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于苏州火车站、广济南路站两个地铁站进行试点。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对两个站点的室内空气质量的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进行在线监测。下一步,我委将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在线监测项目,实现监测大数据收集、共享、处置、应用,并向社会有序开放。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在此,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联系人: 戴欣宇 联系电话: 65227040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城管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