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关于助力苏州美育建设,丰富文化苏州内涵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 浏览 次
建 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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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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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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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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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助力苏州美育建设,丰富文化苏州内涵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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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苏州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育工作的决策部署,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人人”的理念,践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发展路径,以推进“美育进中考”为抓手,实施“五聚焦五落实”一线工作法,全面加强和改进美育工作,全面深化美育综合改革,全面提高了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
1.聚焦健全美育育人体系,将建立“面向人人”的育人机制落实到一线。制定了苏州市“青少年艺术教育行动计划”,实施课程优质化、资源整合化、评价长效化、活动品牌化、育人协同化的美育发展策略,着力构建具有苏州特色、优质均衡发展的学校美育体系。
2.聚焦深化美育课程改革,将打造“苏式美育”的课程样板落实到一线。
一是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坚持把美育工作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制度化建设;二是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家在苏州•E路成长”未成年人社会实践体验活动,组织学生深入体验站开展艺术实践,在体验感悟中认知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构建全方位、广覆盖、互为补充、相互协作的美育新格局。三是开发地域特色校本美育课程。目前全市美育校本课程总数687个,20多类近1000种校本教材。
3.聚焦加强美育人才培育,将促进美育教学的质量提升落实到一线。
一是持续优化美育教师队伍。将美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美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补充中小学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二是柔性聘用校外美育专家。出台《市政府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府[2013]200号),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的聘用校外专家经费投入机制,三是逐步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加快推进课题研究,提升教师科研能力,对美育教育质量的新思路、新方法进行了有效探索;四是贯通培养学生美育人才,注重小学、初中阶段的美育普及,探索学生美育人才培养模式。
4.聚焦挖掘美育特色亮点,将提升“苏式美育”的辐射引领落实到一线。
一是推进“一校一品”“一校多品”工程。创建市级以上艺术特色学校486所,占比达60%以上。二是建立艺术教育项目学校联盟。通过学校申报、专家评选,遴选了首批苏州市艺术教育项目学校66所,以点带面,辐射全市;三是拓展活动载体提升苏州美育影响力。
调研发现,在苏州教育深入开展美育改革,塑成“苏州美育”品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配置、经费使用、课程开发、产业引入、中间链接环节等多项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研究解决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1.艺术高等院校不足,艺术教育、管理等综合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全市高层次人才突破30万,基本集中在科技经济领域,而在文学、书法、美术、摄影、音乐、曲艺、舞蹈、影视、文艺评论等门类的国家级会员仅约占比0.4%,文化文艺人才占比较低。高校发展和人才培育形势来说(苏州统计年鉴将教育与文化列为一类,显示的高校未以教育内容分类区别统计)苏州没有艺术类一流高校,如音乐学院、电影学院、美术学院等专业院校,仅有苏州大学等5所本科院校设置艺术专业,每年有艺术类本科毕业生1200余人。对标上海,上海统计年鉴将“教育”单列为一类,2019年统计情况显示,艺术类专门学校为5所,艺术学专任教师数3094人,艺术院校专任教师1319人,在校学生人数13863人,毕业生人数为3530人。上海艺术类高校众多,音乐、美术、戏剧等多门类艺术人才聚集,人才培养能力巨大,相对极高的艺术教育发展水平为全市艺术氛围的形成、艺术品味的提升提供了很重要的保证。苏州艺术类高等教育办学和各门类艺术人才的培养能力相形见绌。高等院校的不足造成可选择人才相对缺乏,人才引进的路径不足以保证地方普及性氛围形成和提升社会培训业专业水平的需要。
2.人才所需和所有单位缺乏信息沟通渠道,人才任用管理链接环节不足。“人才”引进角度说,专业人才引入限制较多,柔性使用人才缺乏中间链接环节。目前苏州引进人才政策较多,最近还出台了《苏州市人才制度改革十五条》《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留学人员来苏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等多类政策文件。
各项政策都保证了人才来苏的条件是优惠的,有吸引力的。但是,人才留苏的市场和发展环境是否更为广阔,引进人才之后是否能以体制机制的完善保证苏州有发展机遇、有展示才华的舞台,真正做到物尽其才、人尽其用,这就必须要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可以说,人才引进往往进入固定单位或机构,苏州并未形成全社会可以柔性流动使用的专业人才库。而艺术人才在各个系统都有需要,美育环境更亟需充实人才队伍。但是因为缺乏人才和用人系统的信息对接,缺乏资源互惠的渠道,缺乏人才管理类专业机构的介入和协调,人才待遇和人才使用方式和参照标准在各区域不一、规则不同,发现人才、选用人才、用好人才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跨单位跨领域用人方面缺乏中间机构帮助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活动,各单位按照政策使用路径受限。
3.中小学教育管理体系中艺术类资源不足。
一是引进校外综合课程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没有理顺。目前,苏州教育已经采用了多种手段优化了管理机制助力学校引进校外课程,引入专业人才柔性使用。但是,项目管理经费总量不足,导致使用拨付量因校而异,各校情况参差。二是艺术专业场馆等资源不足。艺术类素养的培养需要有一定的硬件条件保障,其中不少学校因受场地受限无法综合开始多类艺术课程,在居民区域内的中小学在开设器乐课程时也需考虑声噪对周边居民产生的影响,因存在居民反对的现象放弃部分课程的开展。为高等艺术类专业学校培育苗子的规划课程更是缺乏,一般中小学不具备专业条件。
4.美育自然化、美育自我化、美育社会化能力弱。
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理念之于“美育”更期待全社会各单位都具有美育意识,提升审美素养。然而,不少公共场合和许多单位因各种原因,发布呈现的宣传作品和产品(会议场馆布置、办公区域规划、网站、微信公众号制作等具有艺术属性的形象)的设计制作体现出的艺术性参差不齐,体现整体艺术水平不高。这自然形成的美育环境就成为影响全民审美素养形成的负面干扰,对苏州气质的形成和苏州美育质量的提升造成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各领域艺术人才不足、审美素养差、美育意识薄弱直接影响了大美育环境的形成。
综上可知,推进苏州美育事业的发展,不是或不仅仅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事,因成为全社会各领域各部门共同思考齐抓共进的工作;同时江南文化的品牌的建设必须包含具有苏州特色的社会审美气质。要探索出苏州之路,教育系统的“苏州美育”与“江南文化”品牌是否可以互通互融,宣传管理部门与艺术事业单位和产业部门是否能深入开展管理互动,不断以审美为核心创造出产事业融合共进的建设方向和发展内涵,这是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一、整体规划,采用多种途径引充实多种类艺术人才资源。
政府决策层可以统筹规划引入艺术类一流高校到苏办学,助力在苏艺术类本科学生升学。同时,人才运用方面,人力资源部门或机构也应有针对性指导,充分调动艺术类高等院校专业教师和较高水平的学生投入苏州中小学艺术教育、培训业开展兼职工作或志愿服务活动,充实艺术类产事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苏州美育整体水平。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艺术类成人教育课程,投入艺术类专项课程建设,着力培养艺术实践类、艺术管理类、艺术教育类、艺术经纪类等辅助艺术环境建设的专门人才,提升全民艺术素养,充实美育人才队伍。
二、财政部门开展专题研究,为教育系统(学校)引入人才、课程提供经济保障。
市财政部门应与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好中小学及其他事业单位艺术类课程的调研工作,实际摸排了解艺术类人才培养、课程实施、交流研发等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增加专项经费可使用门类,保证有创新意义的活动不在经费使用归类中受限,各项工作都能得到经费保障。
简化柔性使用人才审批流程、要求,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完善人才使用、讲课费用规定条例。在人才使用方面,改变以职称、职级决定授课费用的标准规定;在授课时长方面,根据中小学生学习规律,以课时为单位计算授课费用;在费用给付内容方面,增加课时研发内容等;对于体制外无职称的非遗传人等工匠、艺人的引进及前往工作室活动设定经费给付指导标准;为学校购买服务,邀请艺术专业培训机构研发课程提供专项经费;为艺术设施使用和损耗提供专项经费辅助等。
三、各部门联动互通,形成艺术宣传、艺术研究、艺术培训、艺术体验、艺术熏陶等多维共生的发展格局。
就重点工作协同处理角度来说,政府分管领导可以确立美育社会化目标,组织高校、中小学教育主管部门、艺术产业管理部门、宣传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专题研究,致力于同心协力,各司其职,创建符合苏州气质的大美育环境。
四、开拓专业人士的评审渠道,以社会化评价提升美育社会化水平。
以宣传部门或专业社团为依托,组建专业批评队伍,利用网络平台,开拓创设专项批评建议渠道,对城市建设软件硬件环境中存在的美或不美的现象提出批评,帮助给主管部门开展专业评估,甚至可以在各部门的协同监管下开展好曝光、整改工作。有些公共设施的建设也可以在多个项目投评过程中引入艺术类专家和民众投票环节,增加专业人士和民众对艺术苏州创建的参与度和关注度,在参评投票过程中实际接受艺术熏陶,同时也保证市政设施建设审美水平得到专家认可,民众认同。这些举措都是全员美育、全域美育、全程美育的体现,更能在实践运用中促进学思结合、举一反三,更为有效地提升美育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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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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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苏州市教育局 | |
协办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2-07-15 14:15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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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教办复第100号.doc | |||
〔2022〕苏教办复第100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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