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宫长义; | 建 议 号: | 082 |
标 题: | 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专项账户管理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近年来,各级主管部门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大力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了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但在苏建建管〔2016〕707号、苏住建规〔2017〕1号等文件中规定“建设单位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20%的专户资金”这一要求(工程项目实际是根据合同约定按节点工期阶段性支付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每月必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而建设单位阶段性集中付款后当月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又无法全部发放的现状,日积月累专项账户中形成大量沉淀资金,给施工单位日常运营带来沉重的现金流压力。政策的综合效益不仅未得到充分释放,且给企业增加了负担。 为更好地释放政策红利,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前提下为企业减负,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严格遵循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及其精神,特别是其中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并可以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和第二十一条中“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议在充分进行行业调研的基础上,将现行工程款20%的存入比例降低至5%,当应发工资高于5%时,按实际工资数存入专户。 二、对政府预选承包商中的优秀企业,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实报实付,避免资金沉淀。三、目前按工程项目所在区,属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销户手续繁琐,开户银行代发工资仅限于本银行工资卡,建筑工人必须办理多张工资卡,使用极为不便。建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集中一家银行,企业开设总账户,各项目以子账户形式开设,民工工资卡只有一张,便于民工存取使用,同时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会 办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28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82号提案的答复 宫长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专项账户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概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对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2017年,我市正式启用“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全市统一建立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资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从工资专户中按月支付工资,使实名制管理平台成为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的重要手段。我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强化试点创新求突破、突出重点抓关键、明确责任抓主体、强化督察促落实,形成显著的苏州特色。全市在建项目总量指标、增量指标稳居全省第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项目100%覆盖,2017、2018连续2年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中获得A级评定。 201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行政法规,《条例》在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明确清偿责任、强化监管手段、惩戒处罚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依据,是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二、对相关建议的意见 1.关于“降低向工资专户存入工程款比例”。2020年2月,我局印发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监管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4号),按照工程类别、工程进度进一步区分建设单位向工资专户存入工程款的最低比例:非市政类项目,基础阶段比例5%,主体阶段比例20%;市政类项目,比例15%。2020年4月30日,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应在工程总价的20%左右”。下一步,针对人工费用占比较小的项目,我们将重点开展调研,在严格《条例》的基础上,研究按当期务工人数足额支付的办法。 2.关于“预选承包商中的优秀企业可按人工费用数额实报实付”。根据《条例》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部分按月拨付到工资专用帐户中,人工费用拨付不超过1个月。当前,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市拟取消预选承包商制度,针对优秀企业如何适度给予政策需要符合《条例》等的规定。 3.关于“实施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银行机构的有效监管”。一是针对您提案中反映的开户银行代发工资仅限于本银行工资卡,建筑工人办理多张工资卡、使用极为不便的问题。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苏住建建〔2018〕34号)明确规定:开户银行应支持为农民工免费代发工资(含跨行),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在本行开立银行卡;各银行机构在申请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资格时也均提供了免费办理银行卡并支持跨行代发的承诺书。2020年3月,我局召开了“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代发业务银行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了各银行机构提高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服务水平的问题,进一步强调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切实让企业感受到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二是针对您提案中建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集中一家银行,企业开设总账户,各项目以子账户形式开设。《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支付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并且《条例》规定为县级。经征询人行苏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金融机构的意见,银行机构子账户的管理模式在银行内部只是一个记账的分户账,子账户在人民银行是没有登记备案的,不具备一个独立专用账户的资金管理资格,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此类操作模式没有政策法规支持。为此,我们将联合各银行机构重点在专户开设、销户的流程上优化服务,减少同一银行机构相同材料的重复审核,简化材料,以大数据,信息化的管理减轻企业提交材料的工作负担。 三、下一步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水平,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的监管为切入点,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预拨付农民工工资、预核算月度农民工工资并按月拨付、未落实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到专户给予处罚等方面出台政策文件,进一步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 同时,进一步规范银行机构实施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服务标准,按照“月度报表、季度考评、年度考核”的原则,对银行机构按规定开展工资代发业务、反馈工资专户资金变动信息、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其中,重点突出不定期随机寻访企业对银行服务的体验感、企业投诉处理效果等考核内容,对综合考评结果得分较低的银行机构,将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实名制工资代发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