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彭玉莲; | 建 议 号: | 171 |
标 题: | 关于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中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进行通识性培训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正式发布。文件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文件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二款“师资条件方面”,明确规定“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目前在苏州地区,学科知识培训机构的教师已经统一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但是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管理目前尚显不足。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通知中虽然没有规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何种资质,但是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所服务的对象与学科知识培训机构服务的对象是一致的,都是广大的中小学生。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系统学习过教育方法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理方法。 为此,我们建议: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进行通识性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具有实用性的、简单易操作的教育方法学、教育心理学,了解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理方法。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核,成绩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可以公示张贴在本机构的显著位置,与营业执照等公示性文件一同向广大学生和家长展示。类似于餐饮行业公示的餐饮行业从业人员都要办理的健康证。我们相信,通过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进行通识性培训,必将能够对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完善管理体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教育局 | |
会 办 |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5-27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详见附件 |